台灣人權調查:整體人權保障,今年僅四成民眾滿意!
世界人權日(12月10日)前,中華人權協會公布了2013年台灣人權指標調查結果,針對政治、司法、經濟、勞動、文教、環境、婦女、兒童、老人、身心障礙及原住民等11個面向進行調查,檢視政府在「公民與政治權利」、「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及「少數群體與特殊群體權利」的人權保障程度。
這項調查時間為今年9月到10月,對象包括一般民眾、專家學者兩類,其中在一般民眾部分,採電訪方式進行,有效樣本數為1,077份,以95%信賴度估計,誤差值在正負2.99%內。在專家學者方面,採問卷調查方式進行,訪問162名專家學者。
民調:過半民眾認為經濟、勞動、司法、環境人權保障差
民意調查結果顯示,今年僅四成的受訪民眾對台灣整體人權保障持正面評價。11項人權指標調查中,超過半數民眾認為經濟、勞動、司法和環境人權保障差。
(2013年民意調查結果,請參考下方圖1)
圖1:民意調查—2013年人權保障程度評估圖

 
 
 
 
 
 
 
 
 
 
 
 
 
 
 
 
 
整體人權保障  連續2年民眾滿意度低
中華人權協會指出,馬英九總統自從2008年上任後,便強調以「人權治國」為目標,推動兩國際人權公約,包括2009年批准《兩公約》施行,讓《兩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2012年總統府公布首份「國家人權報告」,今(2013)年2月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審查我國初次人權報告,顯示政府對人權進展的重視。
根據中華人權協會民意調查結果,《兩公約》施行後的第一年、第二年均有超過半數的受訪民眾對台灣人權持正面評價(2010年:51.4%,2011年:57.9%),但去年驟降兩成(2012年:38.31%),今年僅四成的民眾持正面評價(2013年:39.5%),且不滿意的民眾比例增加,顯示政府的努力,得不到民眾的認同,「人權治國」恐淪為口號,值得執政當局警惕!
( 2006-2013年民眾對整體人權保障程度評價,請參考下方表1)。

   年度
 
民眾
評價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正面
(偏好)

50.6%

43.7%

46.7%

45.5%

51.4%

57.9%

38.31%

39.5%

負面
(偏差)

36%

40.8%

37%

39.5%

35.6%

32.3%

43.38%

44.6%
表1:民意調查—2006-2013年民眾對台灣整體人權保障程度評價對照表
「正面評價」包含對整體人權的保障評估為「好」與「非常好」;「負面評價」則是包含評估為「不好」與「非常不好」。
專家學者「德慧調查」結果
中華人權協會表示,每年的人權調查除了民意調查(又稱普羅調查)外,同時也進行專家的「德慧調查(Delphi Method)」,今年共162位不同領域專家學者經過兩輪的問卷調查得出的評估結果顯示:司法人權在檢察官偵查階段的「辯護人欲會見在押被告時,均能如願獲准會見或聽取參考意見的程度」以及法院審判階段的「法院對刑案宣告死刑的案件,能比較謹慎,避免發生誤判情形的程度」分數最高,顯示程序正義的重視已獲得普遍的肯定。文教人權在「目前學前教育普及化的程度」一項表現佳,學者專家表示政府實施五歲幼兒免學費,加上少子化與雙薪家庭普遍,學前教育機會與名額充裕,因此普及率高。
以下依照「公民與政治權利」、「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和「少數群體與特殊群體權利」順序,說明各項人權的德慧調查結果。限於篇幅表格僅列出平均數最佳和最差者。

監聽浮濫侵害人權  提升決策參與當務之急
政治人權部分,多位專家學者指出,我國監聽情況浮濫,比例高於美、日,且檢調辦案多依靠此,嚴重侵犯人權。政治大學教授高永光表示,今年受邀來台的國際人權專家在審查我國初次人權報告時,提到台灣政府在「決策透明度及人民參與」,其意見及建議是:「在審查報告時,卻明顯發現透明、諮詢以及參與原則在許多影響人權的政府決策過程仍未被確切實踐。許多例子都可以予以佐證。舉例而言,舉凡都市更新、原住民權利、身心障礙者權利、流離失所、土地徵收及其他領域的政策決定,政府似乎只是以部會層級的專案小組的內部分析以及類似的機制作為決策的基礎,而權利受影響者卻極少有機會參與決策過程。」這在中華人權協會政治人權年度調查報告中,專家學者也有相同看法。證明如何讓人民有更多機會參與政府決策過程,不論是任何政黨執政,都將是一個重要且優先要解決的問題。

「偵查不公開」原則未落實
司法人權部分,專家認為即使三令五申檢察官必須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但實際所見,仍有少數案件違背「偵查不公開」原則,造成案情曝光,直接或間接傷害被告或嫌犯權益甚深,其發生原因,或許是偵辦過程中保密作為不夠周延,亦見檢察偵查團隊的警調人員洩漏,此缺失有待教育訓練及究責的配套措施,以求因應變革及有效改善。台北大學教授陳榮傳以最近檢察總長黃世銘涉嫌洩密的案件為例,認為這顯示檢察官對於確信不涉刑事不法的案件,是否仍在「偵查中」、對其進行「行政報告」是否踩到紅線,仍存在不同見解,可見在檢察官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的程度上仍有待加強。
(專家學者針對政治人權、司法人權評估結果,請參考下方表3)

人權指標

表3德慧調查- 2013年「公民與政治權利」

題 目

平均數

程度

政治人權

政府能保障人民言論、講學、著作和出版自由的程度。

3.95

普通傾向佳

政府能保障人民通信、通話等隱私權的程度。

2.55

普通傾向差

司法人權

1.辯護人欲會見在押被告時,均能如願獲准會見
或聽取參考意見的程度。
            2.法院對刑案宣告死刑的案件,能比較謹慎,避
            免發生誤判情形的程度。

4.11

佳傾向甚佳

檢察官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的程度。

2.79

普通傾向差
勞務委外遭質疑  勞動法令執行差
與其他人權表現相較,一般民眾和專家均對勞動人權及經濟人權持負面的評價,且此情況已持續多年,這表示這一年來勞動、經濟環境並沒有顯著改善。政治大學教授劉梅君認為,勞動人權表現不佳,與整體經濟環境持續不振及勞工整體勞動條件停滯有關。雖然這些年來勞動法制不斷朝向保障與提升整體勞動人權的方向修訂,然而應急式的勞動政策與方案,在缺乏嚴謹的調查分析與公開審議的情況下,失之粗糙,政策成效亦缺乏事後的檢討分析。且學者專家一再指出勞動人權不佳的主要問題出在執行部分,特別是地方政府,如人力質與量不足的問題,首長立場態度的問題,地方民眾認知與教育宣導的問題,地方勢力糾結的複雜等等,這些因素常使得許多勞動法令處於「休眠」的狀態,因而未來勞動人權的監督與推動上,更應著重相關法規的執行面。
勞動人權部分,多數專家提到外包、派遣制度不利勞工權益保障,有檢討的急迫性,並指出政府是國內非典型僱用的最大雇主,帶頭拉低整體工資水準,造成薪資低落,對整體勞動市場的勞動條件形成壓抑的作用。
租稅負擔欠公平  食安事件頻傳打擊消費權
經濟人權部分,調查報告指出,目前租稅負擔有欠公平,政府稅收主要來自受薪階級,而政策卻偏厚企業主與財團,使得社會貧富差距更加嚴重。今年在消費權的表現上,較往年來得差,政治大學教授朱美麗表示,這應與近來胖達人、山水米等食品標示有虛偽情事以及層出不窮之食品安全事件有關。而隱藏於不實或不明確的成份標示之後,是食品安全與否的問題,例如黑心油事件,更可能對消費者的健康造成傷害。而多家靠品質口碑經營多年的台灣品牌也紛紛傳出「欺瞞」消費者之情事,使消費者之權益受到損失。但消費權益受損卻很難迅速藉由現有的管道,獲得充分的賠償,故業管單位對於食品安全與衛生應有積極的法規來監督與管理,讓企業落實其應盡的企業責任。
杜絕國土資源規劃弊端績效差  環評制度應檢討
環境人權調查報告顯示,專家對「政府在土地規劃時,能否杜絕弊端之貫徹能力(即政府杜絕國土資源規劃弊端之政策績效)」,給予2.18分「偏向最差」之評價,原因有:未能有整體性土地規劃政策、政府有帶頭炒作土地,圖利建商或財團之虞、官商勾結仍普遍、地方政治勢力及政治利益影響、貫徹執行效率不彰等。關於近年環評案件爭議(例如中科四期、台東美麗灣、苗栗苑裡風車等),專家學者普遍認為維護環境影響評估作業程序公開、公正之政策績效並未受到普遍重視且有待提升,原因有:難以擺脫利益勾結、公正獨立超然程度仍遭質疑、御用委員常影響或操控環評結果、造假、橡皮圖章、先射箭再畫靶、環評標準不明確、未能落實環評承諾檢討制度等。
宜蘭大學教授張益誠提到,今年2月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審查我國人權報告時,所做成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若干攸關生存、健康、文化、原住民族、住房、決策參與等權利內容,雖包含於環境人權之廣義權利範圍中,但對於諸如原住民族權利(土地/領域)、住房權(居住正義)等人權保障課題之落實情況與面對問題,除於環評法中歸屬於環保主管機關(例如環保署)管轄權外,例如原住民土地(領域)開發計畫、都更條例、農地、國土規劃等,皆非屬環保主管機關權責,因此環評制度爭議之檢討改進,以及如何統一事權,張教授認為是保障、改善國內環境與人權狀況之未來挑戰課題。
(專家學者針對勞動人權、經濟人權、文教人權及環境人權評估結果,請參考下方表4)

人權指標

表4德慧調查-2013年「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

題 目

平均數

程度

勞動人權

勞工有受基本工資保障的權利,該權利落實的程度。

3.03

普通

政府對於企業採取勞務委外、非典型僱傭型態,對勞工權益在法令上的保護程度。

2.16

普通傾向差

經濟人權

最基本的食物、交通、醫療等基本生活需求可以滿足的程度。

3.38

普通傾向佳

當前租稅負擔公平的程度。

1.85

差傾向甚差

文教人權

目前學前教育普及化的程度。

4.11

佳傾向甚佳

目前各級學校配合不同興趣、能力與需要的學生,提供適切課程的程度。

2.33

普通傾向差

環境人權

目前您居住所在地民眾重視垃圾或廢棄物應妥善處理之認知程度。

3.69

普通傾向佳

目前政府能妥善進行土地規劃,以杜絕弊端之貫徹成效。

2.18

普通傾向差
身障者就業難  原住民自決成焦點
身心障礙者在就業市場受到歧視的情況,這些年似無顯著的改善,定額晉用的規定雖然已實施多年,但仍有雇主寧繳罰款不願晉用,整體社會對於身心障礙者保護的認識不足;針對此問題,兩公約的建議報告中也特別提到「各層級的政府機關必須採取必要的措施來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確保並取得適當的就業機會,並應在其職業場域內給予協助以促及融入或再融入於社會之中」,因而未來的努力方向是去瞭解何以事業單位寧罰款也不願雇用的結構性因素,協助企業在雇用上的困難,同時也需大力表揚獎勵這方面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之雇主的努力。
有關原住民自決權的保障,專家評價「自治權」、「傳統領域」、「土地相關權利」和「土地利用權」指標,皆認為退步,其中,最不滿意的指標是「土地利用權」指標。而有關原住民自決,今年幾個重要的個案都集中在原住民族保留區或傳統領域的土地利用問題上。金門大學助理教授劉佩怡表示,台灣對於「原住民土地」分為兩種,原住民傳統領域以及原住民保留地,但原住民傳統領域尚未有法令依據,在條文解釋,常任由政府部門依個案解釋。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1款,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但在「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卻未完成立法,無法公告為傳統領域。而傳統領域也常成為地方政府開發的對象,台東美麗灣渡假村案、日月潭向山觀光旅館BOT案,都是典型的例子。
(專家學者針對婦女人權、老人人權、兒童人權、身心障礙者人權及原住民人權評估結果,請參考下方表5)

人權指標

表5德慧調查-2013年「少數群體與特殊群體權利」

題 目

平均數

程度

婦女人權

婦女在接受各級教育上具有平等機會的程度。

4.27

佳傾向甚佳

婦女不會遭受性騷擾、性侵害或其他暴力之威脅的程度。

2.73

普通傾向差

老人人權

老年人能獲得適當的再教育終身學習及訓練的程度。

3.67

普通傾向佳

老年人有意願工作時能找到就業機會的程度。

2.35

普通傾向差

兒童人權

兒童享有預防保健服務〈疫苗、運動的推廣〉的程度。

4

兒童免受媒體網路侵害的程度。

2.26

普通傾向差

身心障礙者
人權

身心障礙者充分享有醫療照顧品質的程度。

3.35

普通傾向佳

身心障礙者在職場可得到與一般非障礙者求職與面試機會相同的程度。

2.58

普通傾向差

原住民
人權

我國在行政部門設置部會級原住民族事務機關的落實程度。

3.22

普通傾向佳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或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自然資源或劃設國家公園等資源治理機關或於原住民族地區內存放有害物質,徵得原住民族同意的表現程度。

1.56

差傾向甚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