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聯席委員會今天(8日)初審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法院核發保護令的適用範圍,未來凡是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及少年或被害人特定家庭成員,都可聲請保護令。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社福及衛環委員會8日上午聯席審查「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順利初審通過。初審通過條文擴大法院核發保護令的範圍,新增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及少年或被害人的特定家庭成員都可適用。

司委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說:『(原音)今天家暴法的修正重點最主要就在於目睹暴力的兒童以及家庭成員的部分,讓他也能夠納入到這個保護令的保護範圍。那當然在我們的保護令裡面有一些所謂的預防及處遇的計畫。』

初審條文並增列「目睹家庭暴力」的定義,擴充「跟蹤」的內涵,並於加害人處遇計畫中增列親職教育輔導項目,以符合實際狀況和需求。在保護令效期部分,初審條文也決定延長,並放寬延長聲請的次數限制。另外,初審條文賦予法院可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並新增抗告中不停止執行保護令的規定。不過,有關朝野立委主張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基金的部分,則因立委與行政部門無法達成共識,決定送交朝野協商。

資料來源:2015.1.8中央廣播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