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就診常見醫生以英文專業用語紀錄症狀和處方,過去此舉被視為醫療專業的一部分,不過病歷中文化推動聯盟指非以母語紀錄不只造成醫療糾紛,更違反醫療人權,呼籲衛福部和醫界不要再延宕,阻擋醫病關係正常化。
有關「病歷中文化」,衛福部去年上半年回覆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指現行法規已明定病人病歷摘要應以中文書寫,並納入醫院評鑑項目,且包括治療計畫、診斷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手術說明書、手術同意書、藥袋和疾病衛教單等都規定應以中文書寫。
但病歷中文化推動聯盟指出,根本沒有醫院公開告知病人可索取中文病歷摘要,且病歷中文化最重要的是病人主述的部分。「病歷中文化推動聯盟」發起人高克培醫師表示,醫療人權講求病歷的親近性和可讀性,病歷中文化是還權於民。他舉例,美國在1960年立法規定全國病歷以英文記載,日本也在1970年立法病歷必須以日文記載,英國人不只可以隨身攜帶自己的病歷,還可以上網查詢醫生寫得是否正確。高克培說,學問應該跟國際接軌,但病歷應該跟當地接軌,「台灣人的中文比英文好,為何不用中文寫病歷?」
法律扶助基金會秘書長陳為祥指出,台灣有超過一半以上的醫生被告過,每年民事案件就超過一百件,醫療糾紛中最大的爭議是醫生有沒有忠實記載病人主述的情況,常聽到病人質疑「我跟你講很多,你怎麼都沒記下來」。陳為祥說,醫病關係重要的是彼此信賴,如果可以用病人使用的語言紀錄,就不會產生糾紛,且英文病歷不只法官看不懂,還需要委外處理,衍伸出的不信任更大大衝擊醫病關係。醫療改革基金會董事 劉梅君則說,醫學專有名次已經有統一翻譯,不能理解為還無法推動。她表示,病歷中文化不只對病人重要,對醫生也很重要,有助於減少醫療糾紛,並降低健保小病大醫的問題,可說是三贏。
目前有關病歷中文化的法規包括《醫療法》第71條「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以及《醫療法施行細則》49條之1「本法第七十一條所稱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指病人要求提供病歷摘要時,除另有表示者外,應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但目前仍有許多醫院未提供中文病例,且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他們所要求的不只是病歷摘要中文化,而是病歷中文化。
醫改會和法扶會要求,衛福部應於兩個月內令各層級醫療院所大廳張貼大幅海報,並告知各醫療機構若未給中文版本,即違反醫療法,可處一到五萬元罰鍰,並於 一個月內提出病歷中文化完成的時間表。
資料來源:2015.1.9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