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與學者專家呼籲
將「網路傳播」明確納入NCC職責範圍、檢討修法、推動專法!
出席
李永然律師(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
許文彬律師(名譽理事長/總統府國策顧問)
蘇友辰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林天財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常務理事)
吳威志教授(中華人權協會祕書長/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女模楊又穎於2015年4月21日於臺中市住處輕生,年僅 24 歲,甚至等不到其10日後的生涯首部電影作品上映。中華人權協會設有「網路人權委員會」與「新聞自由與人格權保障委員會」,對捍衛網路人格權向來不遺餘力。理事長李永然律師今日上午11時特別率領學者專家召開記者會,呼籲相關組織及政府部門應有所作為,具體建議如下。
行政呼籲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中華人權協會祕書長吳威志,針對臺灣現行行政法規之強制規範,強調雖然現行言論自由有憲法予以保障,然而經常都需要由法官來許可調閱匿名發言資料,耗費時間精力。因此若能在行政上著力,使之與司法並行,必能更完善維護社會秩序。針對此方針,吳威志教授提出 2 點具體建議:
1. 國家通訊委員會(NCC)應將「網路傳播」明確納入其職責範圍內。
以NCC目前現行法規來看,並無明確有力的網路傳播規範,呼籲NCC務必將之納入職責範圍,尤其必須與網站業者做協議,內容可參考引進Twitter模式,建立「強制停權制度」及「新增訊息檢舉審查功能」。
2. NCC需下設「網路申訴監督」組織及其程序,強化審查機制。如總統府國策顧問許文彬所強調,內政部或NCC應設置申訴專線,讓網路霸凌受害者可即時申訴。
法治呼籲
1. 先修法,再考慮專法
李永然理事長強調,應從現行法律中研擬是否能加強網路規範,若有必要則應考慮設置專法,在言論自由與網路人權間取得平衡,並務必符合比例原則。吳威志教授則表示,若要修法,應考量下列兩點:
(1) 修改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告訴乃論方式,建議參考日本刑法230條名譽毀損罪有關「信譽、脅迫、長期連續」罪行之非告訴乃論。在日本現行法律中,有關名譽毀損罪即分為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類型。告訴乃論類型即如同我國目前的毀謗罪;非告訴乃論即為我國現行修法最需考量的之部分,其中又分為信譽方面之損害、具脅迫性之損害與長期連續性之損害。此次女模楊又穎所遭受的,正符合符合長期連續性之非告訴乃論類型。
(2) 參考新加坡「防止騷擾法」之立法宗旨,採取類似家暴法「家暴令」之方式,由立法院核發「網路保護令」,可立即將網路攻擊移除,立即保護受害人。
2. 若需設立專法,應保護合法匿名,打擊非法匿名
吳威志教授也提出,若真有必要設立專法,應考量如下內容:
(1) 保障合法匿名言論之條文
專法之重要目的是為了以積極的行動來保護合法的言論,合法並非以匿名與否來判定,匿名的合法言論依舊屬於言論自由權之範圍,需要主動積極之法律保護。
(2) 打擊非法匿名言論之條文
真正需打擊、捍衛的是針對言論自由的侵害,即「非法」之部分,而非針對所有匿名之部分。網路使用專法應針對非法言論予以打擊。
(3) 垃圾郵件騷擾之條文
垃圾郵件同樣是網路使用中令人困擾的重要騷擾來源,此「垃圾信件法」在立法院中已被擱置許久,期望相關單位能一併考量,讓國家網路法規制度更健全。
3. 加強法治宣導與認知,杜絕惡意攻擊者
李永然理事長表示,女模楊又穎之死令人痛心,強調網路文化因迅速傳播、匿名發文與照片、影片等多媒體運用之特性,使得許多使用者誤以為發文、留言、評論、意見紓發,甚至誹謗、侮辱、恐嚇等不需負責,並強調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然而事實上,言論自由並非漫無限制,仍必須在符合「比例原則」的檢驗下方得享有言論自由的保障,否則不僅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民法》等規定而須負擔民事上損害賠償之虞,在刑事方面更有涉犯《刑法》之公然侮辱、誹謗、恐嚇等罪嫌之可能。網路使用者在虛擬網路上的任何留言、紀錄皆有跡可循,得以追溯使用者的法律責任,若人人對這一點都有所認知,必能避免許多不必要的傷害。
4. 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增訂條款
總統府國策顧問許文彬表示,應考慮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增訂條款。中華人權協會常務理事林天財也強調,根據事實所做的分析,屬於個人意見之表達、評論,這的確是憲法中言論自由加以保障的。然而今日網路使用之最大問題,在於評論中經常挾帶未經查證、毫無根據之事實,這就非個人意見之範圍。政府應考慮針對網路未經查證、未有根據之事實之散布加重處分。
5. 提升檢警單位於網路時代的偵辦反應速度
許文彬顧問與林天財律師皆表示,有鑑於網路傳播迅速、即時,針對涉及犯罪的網路行為,檢警單位應加快反應速度,如毀謗、恐嚇等不需告訴乃論的行為,檢警即可主動偵辦;若涉及需告訴乃論且被害人提出告訴之情形,更要列為優先辦理。
6. 參考國外法治,檢討修法
(1)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蘇友辰表示,除了我國憲法第 11 條的言論自由保障及第23 條的比例原則條款,皆針對網路人權加以保障,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 條也明訂了相關保障。唯此保障在針對涉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與公共利益的侵害時,對言論自由所施加的適度限制,是予以認可接受的。
(2) 蘇友辰律師另建議,因為修法與立法皆耗時費力,在立法通過之前,或可效法歐盟,與既有的社群平臺先行簽署公約,約束現行社群平臺,以建立更友善的網路文化傳播環境。
道德呼籲
1. 建立良善網路文化
李永然理事長針對良善網路文化之培養,提出下列 3 點網路使用建議:
(1) 所談論之事物應以涉及公益性為原則,涉及私德則不能毫無底線;
(2) 對事不對人:避免抄家式的進行人身攻擊、株連九族;
(3) 善盡查證義務:網路使用者的行為或許是一時的,但對於被霸凌者而言,傷害可能是一世的。在公共領域討論「事實」,務必先確實查證。
2. 受害者需積極採取法律行動,擅用資源自我保護
李永然強調,臺灣法令規範環境對受害者多所保障,若使用者自覺不堪承受長期且脅迫性的霸凌或網路攻擊,需盡可能搜集證據、積極採取法律行動,避免消極隱忍、鑽牛角尖,甚至輕生。
藝人楊又穎以生命提醒我們正視網路霸凌問題,中華人權協會呼籲使用者在網路上發表言論、轉貼文章之前,不妨先想想是否出於善意,或有助於公共利益,以建立良善的網路使用文化,促進臺灣之人權保障、兼顧社會和諧。中華人權協會盼臺灣公民社會能重視言語霸凌、抵制匿名抹黑、維護人性尊嚴、保障基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