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2月16日下午2:30本會名譽理事長蘇友辰律師代表中華人權協會出席司法院在法官學院舉辦針對司改會成立「司法陽光網」用來蒐集、處理及利用並對外公開審檢個人資訊,有無逾越法律合理界限,以及不當公開的法律責任與救濟之道的座談會。會議由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所長即前大法官林子儀先生主持。學、審、檢、辯四方出席相當踴躍(計有69人)可說是座無虛席,發言盈庭。

蘇名譽理事長會前提供一份各國法院及國内智財院自行公布法官丶檢察官個資一覧表之書面意見引起與會人員的重視。會議在林前大法官有節奏及有效控制之下,於5時30分結束。主席綜合座談大致獲致的共識是,司法官的個資宜由司法院或法務部考慮作整體公布,或由所屬的法院丶檢察署自行在網站公布,至於公開的合理範圍,應以增進人民對司法的暸解、信賴為原則。

蘇友辰名譽理事長書面資料如下:
司法院「審檢辯人員個人資料之公開與保護座談會」

書面意見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蘇友辰律師

一、 今天座談會主辦單位設立兩道比較學術性、抽象的議題,似乎是針對司改會「司法陽光網」所造成的衝擊,尋求個資法的適用及解釋問題,我想這項蒐集意見的特定目的大家可以理解的。

二、 中華人權協會在2015年11月19日發表從人權觀點淺談「司法陽光網」,認為「司法陽光網」運作不當,可能不利台灣司法改革,本會理事長李永然並建議司法監督手段及方式應符合人權保障及法治的規範,也更期待執法者應與時俱進,發揮自律淘汰不適任司法官的功能,提升裁判品質,才能減少外部衝撞,重建人民的信賴。

三、 回到第一個議題,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與公開之合理界限乙節,因涉及公務與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及利用主體及客體之不同,以及特定目的之達成,議題所稱的「合理界限」很難說個準,但個資法第五條所揭示「應尊重當事人權益」,合乎誠信及比例原則,那是共同的合理界限。個人今天提出一份,各國公布法官檢察官資訊公開一覽表對照比較,或許可以得出在合理界限所呈現的範圍及其應有的項目。

四、 依照一覽表更可以看出,各國先例包括美國、英國、歐盟人權法院、新加坡、中國法院都有公布法官姓名、出生年、出生地、所屬法院、學經歷。甚至美國哥倫布市地檢署也公布檢察官姓名、電話、email,何故我國法院、檢察署不能比照公布?事實上,司法院大法官網站也公布現任大法官大頭照、出生年月日、學歷、主要經歷、主要著作;而智慧財產法院也公布法官名錄,包括姓名、職務、學歷、資格(院長有載明司法官訓練所期別)、經歷、專業證照等,難道上開個資的公開,沒有考慮到個資法以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範嗎?其他法院及檢察署為何不能自行公開,讓司改會自行退讓或調整?

五、 當然,司改會為達成司法監督及評鑑,與提升司法公信之目的,在公家單位拒絕公布之下,不得已自行蒐集處理而設立網站公開運作,似與上開外國公務機關自行公布先例不合,而且有操之過急情形,引起重大爭議及反彈,似始料所不及。但如果真的要追究責任求償,看來公務單位的拒絕作為,似與有過失,也不能有所反思、檢討。

六、 再說,「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及其施行法於104年5月5日立法院審議通過成為國內法,於12月9日開始施行,法務部廉政署也舉辦了兩場專題學術研討會,展現我國反貪腐的決心。該公約第13條「社會參與」規定,推動政府部門以外之個人及團體積極參與預防和打擊貪腐,其中(b)項:確保公眾有獲得訊息之有效管道;(d)項:尊重、促進及保護有關貪腐訊息之查詢、接收、公布及傳播自由。另外,各締約國均應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公眾知悉相關反貪腐機構,及可行檢舉犯罪之途徑。究竟「司法陽光網」公布司法官一定範圍的個資是否有助履行反貪腐之預防及打擊之功效,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增進公共利益之規定,值得深思。

七、 另外,檢察官協會2007年6月25日出版第17期「檢協會訊」刊載陳文琪秘書長撰寫的「全球司法貪腐概況」乙文指出,2007年5月國際透明組織公布以「司法貪腐」為主題的《全球貪腐報告》,分析形成司法貪腐原因四大面向問題,包括人事任命、工作條件、自律責任不彰、透明化不夠等問題,最後提出四大改個建議,其中第(四)項關於「透明化問題」要求第(2)司法資訊公開;(3)檢察業務透明化(例如:起訴或處分附理由);(7)保障言論自由;(8)提升司法評論之品質。個人認為,如果法務或檢察系統力有未逮,或態度保守,有太多陽光照不到地方,而「司法陽光網」在適當運作之下確可以達成此項反貪腐透明之目標,主管官署似不宜全面封殺或打壓。

八、 104年12月12月台北律師公會舉辦了「政府資訊公開與個人資料保護─從司法陽光網談起」座談會,李茂生教授受邀擔任主持人提到:

「欲建置司法人員的陽光網,所費不貲,不應也不宜由沒有政府資金支援的民間團體來做,而應由官方負責架設。所公開的資訊,共有三層。

其一為基本資料,例如姓名、性別、期別、所屬等人別資料。

其二為補充資料,此項包括主要的學經歷,以及相關獎懲記錄、專業證照、受訓經歷、著作、其他具代表性的書類等。當事人可以選擇不於陽光網上公開。

其三為評價資料,簡略而言,就是審判結束或判決公開後的院檢辯三方即時互評資訊。

陽光網的用意不在於揭露隱私,滿足好奇心,其功能應該是維繫相當的司法審判品質,所以重點應該是置於三之上,而一與二基本上只是用來驗證三的(共同主觀意義上的)評鑑結果的可信度。一與二愈詳盡,則愈能驗證三的評鑑結果的正確性。『光鮮亮麗』的一與二,如果配上『極度糟糕』的評鑑結果時,理論上就應該就三的結果予以置疑,並為更詳細的再度評鑑。

與以上的官方陽光網相對應,律師公會也應該嘗試建置律師的陽光網,並與官方陽光網相連結。

我只是個單純的大學教授,一與二的資訊都是公開的,至於三的資訊,到數年前為止,我都接受了五年評估的『荼毒』,而且至今仍然每學期接受學生的教學評鑑。三的評鑑結果,雖然沒有公布,但是將之公開亦無妨,反正BBS上也有類似的評價資訊。非公務員的我,都這樣了,沒有道理,作為公務員的院檢可以假借任何隱私的主張,而拒絕公布資訊。」

以上學者建言,謹引述作為本人今天發言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