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縣3名布農族人在前年全國布農族射耳祭期間,獵捕水鹿、棕簑貓等保育類動物,法官審理認為3人是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所需,判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二審認為狩獵為原住民重要傳統文化,所得獵物與族人分享,自為狩獵文化中重要的環節,予以駁回。
前年5月,王姓及2名胡姓布農族獵人在全國布農族射耳祭期間,前往延平山區打獵,獵得水鹿、山羌及棕簑貓等保育類野生動物,案經東檢起訴、台東地院審理,判決無罪,檢方不服提上訴。
檢方認為,情節較輕微的未經許可獵捕一般野生動物就須處以行政罰鍰,遑論未經許可,又獵捕保育類動物,既無行政責任,又無刑事責任,輕重失衡,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制裁,且王等3人僅為口腹之慾。
二審認為3人均為布農族獵人,代代相傳,因當時為射耳祭期間,才上山打獵,與親戚朋友分享,客觀上與原住民傳統文化具有密切關連,未經許可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應屬野保法第21條規定不罰的行為,原審無罪諭知,並無不合。
得知判決結果,同為布農族人的延平鄉公所秘書胡武仁表示,原民狩獵權獲保障,令人振奮,但族人也不能因此無限上綱濫捕,應遵循老祖先與山林動物和平共處的保育態度,逢年祭或慶典,經合法管道申請狩獵。
資料來源:2016.2.23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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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行使傳統領域權,因祭儀需求進行狩獵,經法院審理駁回檢方之二審上訴,欣見司法體系理解並尊重原住民傳統文化作成以上決議,未來對原住民是務相關審理,宜多從尊重、理解角度,以減少原漢之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