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下午初審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明定,公務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將不得申請退休或資遣,同時,留職停薪、停職、休職期間,也不得申請退休或資遣。

修正條文草案也明定,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在退休、資遣、或離職後,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不可以再領取退休金,且要追回過去的全部退休金。

銓敘部退撫司長呂明泰說,若本法公告施行後,有公務員貪污判決尚未定讞前,將適用於本法。

因此,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因合宜住宅弊案二審遭判刑21年,因此案仍在審理中,尚未定讞,若此條文修正通過實行日,在葉世文判決確定之前,將會適用相關規定。

草案也明定,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未滿者,將剝奪50%退休金;判處有期徒刑2以上3年未滿者,將剝奪30%退休金;若是判處1年以上2年未滿者,將剝奪20%退休金。已支領退休金者,也應追繳,但緩刑期滿後則不受此限。

資料來源:2016.4.7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