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劉姓業務員前年任職某家金融貸款公司,但10個月後因底薪過低跳槽,原雇主不滿他帶走客戶名單,控告違反競業禁止契約,求償200萬元。法官認定,雇主過度限制劉的生存及工作權益,已違憲判免賠,仍可上訴。
劉男前年9月到某家金融貸款公司擔任業務專員,並簽聘雇同意書,約定離職後2年內不得從事相關行業或違反保密義務,否則應支付200萬元違約金。他去年7月離職後,至另一間公司當貸款業務,原雇主向新北地院提民事訴訟求償,請求假執行。
原雇主主張,劉帶走客戶資料,違反保密義務,還搶走公司曾接觸的一名客戶,客戶名單是公司花費心力、人力及資金建立,非輕易可取得,應屬營業秘密。
劉男則抱怨,原公司職位低、薪水低,他為得到工作才簽下高額違約金的條款,且客戶名單並非機密,原雇主沒有重大損失,也沒有先提出補償措施就提告求償,並不合理。
法院判定,劉僅去年6月的薪水達7萬餘元,其他月份僅實領6000至2萬5000元,屬弱勢受薪勞工,無法獲悉公司營業秘密。而他用電話向客戶行銷貸款,累積推銷知識及經驗,是他未來固有知識技能的一部份,不得據此限制工作權。
法官也認為,任何人均可經由付費網路平台,取得有貸款需求的客戶名單,難認定為經營祕密,也沒有證據證明劉男大量竊取客戶名單或削價搶客。原雇主過度自我保護,嚴重侵害劉的工作、生存權,違反憲法意旨。
資料來源:2016.4.9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