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案,軍公教第一次退休與第二次退休年資合併計算,將受到年資採計最高標準35年規定。修法是配合去年6月大法官會議作成的第730號解釋,大法官認為,過去由教育部自訂的《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規定退休年資合併計算最高只能計35年,缺乏法律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侵害憲法保障的財產權,宣告違憲。

教育部人事處解釋,假設某位教師任職25年退休也領了退休金,第二次回任某個學校的老師,任職滿15年又要退休,但因第一次退休年資採計25年,第二次退休年資採計15年,合併計算退休年資40年。但若另一名教師在同一所公立學校任職滿40年,因為退休年資採計最高35年,只能採計35年。大法官會議認為,兩者應一致標準,且涉及憲法財產權保障,規定應提升至法律位階,而非僅用行政命令來規範。

藍委顏寬恒在院會三讀後發言表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後,將在今年6月17日失效,因此有限時修法的壓力。修法後,讓辦理第二次退休的學校教職員的年資,前後2次合計不能高於35年,這實在是不得已的。蔡英文政府將進行年金改革,希望也趁這次機會,全面檢視年資35年規定,對於那些前段年資因低階只領到少數退職金、資遣費的人,是不是不公平。

資料來源:2016.5.24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