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案,這可說是《文資法》1982年制定以來修正幅度最大、影響層面最廣的一次,整合行政院與多位立委版本而成,法條內容與聯合國世界遺產公約接軌,將文化資產分為「有形」與「無形」,並規定公有古蹟等除政府使用者外,得由文化部辦理無償撥用,也提高破壞古蹟刑責,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併科罰金也由原本20萬至100萬元大幅提高到50萬至2000萬元。
修法內容包括擴大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向中央主管機關就已指定、登錄之各類有形文化資產審議為國家級文化資產。增加對文化資產保存工作獎勵,並另新增條文規定,古蹟辦理整體性修復及再利用過程中,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相關資訊應公開,並應通知當地居民參與。
此次修法也新增,辦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工作時,自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思維、價值觀及其他特殊性;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另以辦法訂定之。另外,這次也增加對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之獎勵,如擴大遺產稅之減免範圍,未來租用公有文化資產辦理修復時,其修復費用得減免租金,以及其他相關獎勵措施等。
至於破壞古蹟與暫訂古蹟的罰則,原本5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法後提高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或科或併科罰金原由先20萬至100萬元,提高到50萬至2000萬元。破壞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也有罰鍰。
立委管碧玲說,修法落實文化平等權、無償撥用、全面性暫定古蹟、絕對刑責等重大目標,今後任何公民或團體,只要用心提出事證,都可以有權要求文化資產接受審議保存;而任何人恣意破壞古蹟,就有刑責、會被關。古蹟被自燃、火災、怪手的蓄意破壞,將沒有躲藏的空間,相信未來文化資產的保存,將更有力量。
資料來源:2016.7.12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