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對原住民相關的重要法規計有「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原住民族教育法」,接下來還有「原住民族自治法」、「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尚待立法。
一九九四年的憲法增修條文明文保障原住民權利後,立法院陸續制定各種保障原住民族的相關法律。首先是一九九八年通過的「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政府應原住民之意願,保障其教育權,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招生,應保留一定名額給原住民學生。
二○○一年陸續通過「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原住民身分法」保障原住民身分不因結婚、收養而喪失,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的婚生、非婚生子女,都能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學校,每滿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但在原住民地區,增為三分之一。政府亦應輔導原住民設立原住民合作社,並享免稅優惠;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承包。
二○○五年再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賦予部落會議公法人地位,若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間權限發生爭議時,由總統府召開協商會議。並規定有原住民地區的地方政府,應設原住民專責單位;原住民可依其意願,回復原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可依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需,在原住民地區狩獵、採集、採礦、利用水資源。
目前尚待立法且對原住民最重要的,首推「原住民族自治法」。但因原住民與行政機關的立場差距過大,歷經幾屆立法院仍無法完成修法。
原住民盼原住民區應與行政轄區「空間割裂」,但行政機關傾向原住民自治政府有原住民事務的「管轄區」,沒有地方制度的「行政轄區」。
至於攸關歸還原住民傳統領域的「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解釋,他上屆主委任內及馬政府都送過版本,主要差異在於傳統領域的定義、範圍,是要歸還給原住民個人、原民會、原住民團體,目前還待討論。
資料來源:2016.8.3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