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積極推動禁止酷刑公約國內法化工作,由內政部、中華民國刑事偵防協會主辦,監察院、中央警察大學、台灣法學雜誌協辦的「我國推動禁止酷刑公約國內法化之實踐與展望」研討會,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星期四)上午9時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4樓簡報室舉行。
二、 內政部特別邀請本會名譽理事長蘇友辰律師出席擔任第三場次與談人。該場次由監察院副院長孫大川主持,並由廖福特教授和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林明輝執行秘書分別以「設立國家防範機制之國際標準及比較經驗」、「我國建立國家防範酷刑機制(NPM)作為」為題報告。

三、 蘇名譽理事長在擔任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第11、12屆(自100-104年)委員期間,對於推動我國簽署、批准或加入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及引進成為國內法不遺餘力,並獲得正式會議列案決議推動,著由內政部著手規劃採用「兩公約」制訂施行法引進方式,並委由鄧衍森教授主持研究,於半年內完成《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草案》,其中將「禁止酷刑公約任擇議定書」所提設立「酷刑防制委員會」建議設置在監察院內,以強化其功能。對此,本場次兩位報告人廖教授及林執行秘書均認同在監察院設立國家防範機制。 
四、 至於國家防範機制應如何在監察院設立,蘇名譽理事長與談時建議,在形式與實質兼備的考慮下,似可依照《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第2項規定:「前項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分設或合併之」,將「人權保障委員會」加掛「酷刑防制委員會」,合併成為「酷刑防制及人權保障委員會」,未來不僅可以堂而皇之充分行使人權保障委員會原有七大職掌事項,並符合「任擇議定書」的國際規範,也對政府組織再造工程之變動不大,以節省政府設置及運作的預算經費,應該是兩全其美的安排。設若合併加掛亦有躊躇,為求更為節省,亦不妨依照《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設置「性別平等小組」的方式,設立「酷刑防制小組」,縱不浮出檯面,在人權保障委員會母體指導之下,亦可如臂使指發揮防範酷刑之功效。

五、 最後蘇名譽理事長也強調,沒有人可以拍胸脯保證國內現在沒有酷刑(俗稱刑求逼供,具有「禁止酷刑公約」第1條所指造成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問題,未來也將不會再發生。故為了防範及禁絕酷刑的發生,維護司法的清明及公正,「禁止酷刑公約」及「禁止酷刑公約任擇議定書」的批准與國內法化已經不宜再以老牛拉車的方式拖延,期待新政府展現新的決心和誠意,早日將禁止酷刑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及《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草案》送至立法院審議,完成立法,確保公約之落實及有效執行,以保障人權,維護法治於不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