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專家今天上午在立法院公聽會指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立法目的要保障納稅者,但法條明顯像是在保護「課稅機關」,不但納保官由中階稅官轉任,納保法爭議最大的第21條第4項還規定,民眾歷經數年甚至10年好不容易打贏稅務案行政訴訟後,還要再等15年,稅單才會自動撤銷,學者專家痛批非常不合理。

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台大法律系退休教授陳志龍指出,稅法攸關人權,但財政部自我感覺良好,納保法規定設置納保官,卻是以薦任8職等以上的中階稅官做納保官,如何公正面對同事或長官多年來可能犯下的錯誤?形同打假球,網民怒斥這是「請鬼拿藥單」、「球員兼裁判」、「請狼牧羊」,財政部如繼續下去,會像以前的警總、被丟進歷史灰燼。

陳志龍認為,納保法應丟進垃圾桶,全部打掉重來,局部修改沒有用,應比照德國等歐洲國家,不應放在行政系統底下,應由立法院收回自管。

陳志龍表示,行政法院已腐敗到不成法院,解嚴後,行政獨立和司法獨立幾乎沒有,稅吏不該掌控一切,稅務單位應該法制化,但行政法院現在仍不是獨立的法院,還是戒嚴時期的法院,竟受到「指令拘束」,行政法院應有司法獨立觀念,不應受到財政部和稅務機關的指令和拘束,應該站在人民這邊、法律這邊。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林天財律師認為,立院應函請司法院相關訴訟應在1到3年解決,如人民官司打贏了,核課期間和徵收期間應縮短為5年,應讓納保官對稅務機關違法核課處分有權撤銷。

前台南縣長蘇煥智指出,人民打稅務官司要繳費2分之1,才能打行政訴訟,這是違憲的,應納入納保法修正,應比照民事訴訟法的平等原則,過去人民打贏比例只有6%,非常低,行政法院法官應有評鑑淘汰制度,但去年的司改會議,是失敗的,應重新評鑑62位行政法院的稅務法官,他呼籲,納保官應比照公平會成為獨立機關成員,由總統提名、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納保官不用多、只要5席就好。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台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指出,行政法院對稅務機關違法課稅,只會在判決要求稅務機關重為適法處分,但哪有打輸官司者願意自己作出不利於自己的處分,因此應由行政法院自為判決才對;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連福隆認為,人民的欠稅由法務部負責追稅,台灣10戶人家有9戶被法務部追稅,堂堂法務部成為討稅公司,形成憲法失能、行政失能窘況,應改進。

上午公聽會由立委蔡易餘、法稅改革聯盟合辦,律師界、法學界和政府機關皆派代表與會。

資料來源:2018.1.10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