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於10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本次修改內容包括每月加班時數放寬、縮短輪班休息間隔、放寬七休一終止連續勞動規定,以及加班折抵補休比例等規定,對於勞工人權影響甚巨。我們身為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小組」之成員,一致認為本次修法有違《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第四款:保障人民應有「休息、閒暇、工作時間之合理限制與照給薪資之定期休假,公共假日亦須給酬」之權利,同時亦違反《經社文公約》第二條,政府應確保公約各項權利逐步落實,不得退步之義務,因此對於這次修法表達嚴正關切。

日前,監察院已對勞動部提出糾正,批評勞動部在2016年推動「一例一休」修法前未做審慎評估,亦違反《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法案預告期大幅縮短為8日,且背離原先縮減勞工工時的政策目標,認為有重大疏失。本次修法不僅引發勞權團體群起抗爭,更有學術界連署反對修法,顯見這次修法對於我國勞動人權的衝擊。因此,我們希望勞動部及兩公約之主責機關,應依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針對本次修法提出檢討和報告,以落實政府之人權義務。針對本次的修法,我們認為至少有以下幾點問題:

其一,修法過程草率,缺乏充分評估和參與。一例一休制度實施後,各企業正在逐步調適,各項勞動與企業成本指標並未呈現社會不可負擔之成本。而從政府相關統計中亦可看出縮短年總工時的政策目標已逐漸顯現,修法之正當性備受社會各界質疑。民進黨政府本可就《勞基法》之各種修訂提案,進行詳實的政策影響評估、廣泛徵詢社會各界意見,進而提出一套可以兼顧產業差異與勞動權利的新版本。然而,《勞基法》修訂過程極為倉促,沒有評估過程、參與程序,勞動部也提不出明確的政策辯護,明顯違反程序正義。未來,恐將引發更嚴重的社會對立。

其次,勞動力不可儲存,32-1條嚴重損害勞工權益。企業運作固然需要彈性,但勞動力不如一般原料,不可儲存或任意調度,需要充分的休息。本次修法中對於加班時數、輪班休息間隔、休假等規定放寬,在工會與勞資會議無法與資方有效抗衡的狀況下,可能大開過勞之門。尤其是本次草率通過的32條之一,容許休假日的加班時數以一比一的方式折抵補休,嚴重損害勞工權益。法條中若沒有明確規範補休期限,更可能讓許多勞工在旺季時過勞加班,不僅拿不到加班費,又要在淡季時被迫同意補休。這項法條,與政府宣稱修法是要讓勞工加班有錢賺的說法,大相違背。此外,放寬《勞基法》七休一終止連續勞動及輪班間隔之規定,也將嚴重影響勞工之休息權和健康權。

第三,降低勞動基準,不利產業升級、付出大量社會成本。台灣經濟長期用高工時、低工資來維持商品與服務的平價,但整體社會付出許多看不見、外部化的成本,包括教養與照顧的外包、親子關係的疏離,以及生育率的低迷。過勞的工作環境,是衍生少子化國安危機的關鍵因素,也衝擊年金、教育、勞動市場等各方面,造成整體社會生產力的下降。台灣產業若僅追求降低勞動力成本,而非提升技術與管理能力,對於提升台灣競爭力實有害無益!

本次《勞基法》的修訂,不只讓台灣人民的勞動權利受到侵害,也顯示政府在重大政策上便宜行事、欠缺思慮。這不僅是人權防線的潰敗,也是民主精神的隳壞。勞動部應明確提出修法後的相關配套措施,尤其在細則中明確規範補休期限、限縮例外狀況,並強化勞動檢查、讓勞資會議有效運作。同時,政府應對產業現況進行仔細的評估與調查,並恪遵兩公約精神,在未來修訂真正能夠保障人民的勞動人權與生活品質、放眼下一代前景的勞動基準。

資料來源:2018.1.13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