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政府的諸多政策,遭到民眾質疑,也引來許多人民對總統或政府機關首長直接表達不同意見,惟總統隨扈或警察人員在保護總統或執行維安過程中,卻一而再,再而三出現過當的執法行為,如96年11月11日總統參加成大校慶時,有樂生自救會成員拉白布條抗議,嗆聲學生當場被抬走,其中甚至有一瘦弱女學生遭隨扈一把抓起,以過肩摔的方式丟到地上;而最突兀的是「台灣人權景美園區」於96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當天開幕,年輕學子與社運人士等人手持一枝菊花在園區門前集結訴求「反迫遷,定古蹟」時,警察人員卻於總統到場前展開驅離行動,將坐在地上之抗議民眾抬起來,一個個硬塞到警備車內;而園區內有名女學生於總統致詞完畢嗆聲:「搶救樂生,迫害人權」,卻遭自稱受難家屬的阿伯,一手抓頭髮,一手連打三下耳光,此時在場警察人員對施暴的阿伯無動於衷,反將受害女學生帶走,真令人不敢相信,這就是政府一再強調的台灣以「人權立國」為傲。
事實上,上開手無寸鐵的瘦弱女學生,只是想表達搶救樂生療養院之不同言論,對於總統人身安全根本無任何威脅,但總統隨扈與警察人員打著維護安全秩序之大旗,對於任何不同言論的表達,一律視為對總統安全之危害,立即以強制手段將抗議民眾驅離現場,完全剝奪人民將自己內心的意見行諸於外的權利,按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前揭女學生於總統致詞的場所表達自己對特定議題之立場,明顯屬於人民受《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其目的是為溝通意見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而表達內心意見,使樂生療養院定為古蹟之訴求能獲得充分討論、溝通,總統隨扈與警察人員或許沒有考量到上開有違「比例原則」之過當行為,顯已侵害到人民的基本權利,但是在上位者,對於這些接連反覆發生引起社會矚目的侵害人權事件,沒有任何一絲反省或檢討嗎?
民主社會的可貴,在於人民可以自由表達不同意見,台灣執政當局也一再以此為傲,惟警察人員動輒對抗議人士以違反《刑法》、《集會遊行法》等規定移送法辦,是否也會產生「寒蟬效應」,值得觀察,但總統隨扈與警察人員不分青紅皂白的過當執法方式,對人民言論自由的戕害,卻是有目共睹,且明顯違反《集會遊行法》第26條規定:「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之立法意旨,將總統維安無限上綱,漠視《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甚明。
筆者在此呼籲,總統隨扈與警察人員在執行維安工作時,應有所節制,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基本人權之均衡維護,以適當合乎「比例原則」之方法為之,且避免任意對人民動輒以刑事責任相繩,才符合法治國家人權保障之精神,俾免損害人權立國之國家形象!(本文作者為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

李永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