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家庭類的外籍看護工目前沒有受到任何勞動法令的保障,僅受到契約約定,不但工時長,連休假等的權利皆不受保障。一旦發生糾紛,勞工主管單位能能介入的也相當有限,弱勢者更是無法打官司。

為爭取權益,外勞與台灣社運團體於9日一同走上街頭,並要求政府將外籍看護工納入勞基法保障。勞委會副主位曹愛蘭對此表示,家庭類看護工很難區分工作與休息的時間,故實務上的管理與監督很難適用勞基法,若外勞工作時遭受不當對待,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訴。

(資料來源:2007年12月10日台灣新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