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聯盟律師因為涉嫌「代」一心求死的死囚王國華申請釋憲,陸續遭到檢方約談,要追究他們「偽造文書」之責。相對於民主改革時期的政治良心犯,這波廢死聯盟的律師或可以「司法良心犯」來加以定位。試問,如果真有代簽、代刻印章的事實,那要追問的是,以熟諳法律為專業的律師何以至此?更不用說是組成「聯盟」來組織「犯罪」了。  就現行採集中型(即專由司法院大法官負責)的違憲審查機制來說,律師在訴訟進行中從事法律違憲問題的攻防,實益並不大,最多只能促請法官考慮是否暫停訴訟聲請釋憲,但是一切權限盡在法官意願,律師對於法官的決定無從置喙。  律師身為在野法曹,不但擁有法律專業能力,能對法律秩序的扞格細緻說理;且促成憲政法治的順暢圓熟運作,本來就是律師專業倫理的一部份,應該是足堪聲請釋憲任務的,問題又出在律師如果無法說服具體個案當事人委託,是毫無英雄貢獻機會的。  廢死聯盟律師涉嫌「偽造文書」的爭議,就在這樣的基礎拉扯結構下產生。現階段如能賦予由律師公會等法律專業社群來擔任法律規範秩序啄木鳥角色,簡言之,就是新增「公益聲請釋憲管道」,或許值得研議。 (本文刊載於2010-07-02 中國時報A26版)

蘇詔勤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