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678號解釋,認為政府依電信法相關規定掃盪地下電台,是政府妥善管理,以維護無線電波的使用秩序,是合於憲法規定。

本案釋憲聲請是由中部知名地下電台「海洋之聲」林姓負責人提出,該電台在被取締後,依違反電信法」人民使用無線電波頻率,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准」相關規定移送法辦,法院審理後,將他判拘役50日確定,器材也沒收。林姓負責人不服,主張海洋之聲未妨害合法無線電波的使用,電信法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精神。

大法官認為,無線電波頻率是公共資源,為避免電波使用互相干擾,政府應妥善管理,電信法「事前許可制」規定,是為了保障合法使用的權益,維護無線電波的使用秩序及通信安全,並未違憲。但是,大法官也指出,通訊技術日新月異,若科技進步到可解決無線電波的干擾問題,無線電波的使用環境就應走向開放自由,要求主管機關必須適時檢討管理規範。

(資料來源:2010年7月3日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