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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人性觀點淺談我國婚姻移民

楊勝仁
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經濟研究所碩士
周志杰
中華人權協會常務理事

台灣跨國婚姻的興起
 
以往「跨國婚姻」(Trans-national marriage)輸出之目的地主要為美國、日本、西歐等高度發展地區,台灣也曾是移出國,由於台灣民主化之後,經濟繁榮、民生富裕,加上生活水準遠高於東南亞地區國家,早在1980年初期,為數不少的泰國、菲律賓新娘開始出現在台灣農村,到了1995年中,因婚姻而移民到台灣的東南亞女性日益增加,東南亞籍移工與婚姻移民的移入使得台灣成為亞洲內部遷移的一個主要目的地,當代台灣在歷史階段上成為接收移民的社會,在移民研究中,移民的流動或定居是一個開放的問題。[1]
所謂的「跨國婚姻」(Trans-national marriage),可簡單定義為:「婚姻跨越國界,使不同種族或國家間的男女結合而成的婚姻關係」,[2]本文則專指我國國民與外籍人士之間所建立的婚姻關係。所謂「婚姻移民」(marriage immigration),是指因跨國性的婚姻結合,所衍生的移民現象。從世界體系理論來看,隨著全球化的演進,「核心」與「邊陲」的結構不再是地理性質的劃分,而是一種世界經濟的社會性質劃分,第一世界與第三世界國家區分也不再那麼明顯,取而代之的是跨越國家疆界的「現代全球社會結構」,即分別為菁英階層、對現況滿意階層以及處於邊際地位階層。[3]
1990年代以後,台灣外籍配偶人數漸增,台灣媒體對於其中的女性配偶,冠以「新娘」的稱呼,例如:印尼籍者稱呼為「印尼新娘」,越南籍的外籍配偶則稱之為「越南新娘」,而台灣官方都以「外籍配偶」稱之。惟該名稱仍帶有歧視分為,故在2003年婦女新知基金會的活動中,這些女性希望社會能稱呼他們為「新移民女性」。[4]而這些新移民女性所產下的第二代,即為當今媒體所稱的「新台灣之子」。
台灣本來就是一個多元的移民社會,除原屬於台灣的原住民外,福佬人、客家人、外省人、新住民均屬於外來的移民者。大批移入人口逐漸改變了台灣族群人口結構,也衝擊原有的族群活動和生產型態。截至100年1月底止之統計資料,在台外籍配偶計有445,113千人,而全台人口數有23,164,628人,外籍配偶約佔台灣人口數之1.92%。[5]其中東南亞籍外籍配偶計有147,026人,只有90,979人取得我國國籍,僅佔61.8%,使得外籍配偶的問題不得不加以重視。
 

台灣人權的發展
 
「人權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Jack Donnelly, 1989:13-14)。[6]我國憲法第七條即明訂,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對於跨海遠嫁來台的外籍配偶,其基本人權則更應有所保障才是。雖然有關國籍的准駁,屬於國內管轄事項,也是國家自由裁量權的一環,各國更可依照其期待,自行規範取得該國國籍的條件,此一原則在1923年的「突尼斯與摩洛哥國際法事件中」以及在1930年的「有關國籍法抵觸問題公約」中,第1、2條可以參見。[7]1997年的「歐洲國籍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Nationality)為防止無國籍的人口發生,於該公約第二章「有關國籍法的一般原則」,即說明國籍的國內管轄原則、擁有國籍的權力及防止無國籍,以及禁止國籍上的差別待遇更應由國家予以規劃及執行,我們可以發現戰後國際人權的發展,已從「國籍唯一原則」趨向於「擁有國籍的權利」發展。[8]雖然目前各國大多還禁止雙重國籍,其目的在於確定本國國民的範圍,可確保國家對於人民的統治力。從國家的立場而言,掌握本國國民的範圍,則攸關國家的統治實力,雙重國籍常造成國民義務的衝突與外交保護權行使上的衝突,自然是國家不予允許。
聯合國為落實1948年之「世界人權宣言」精神,在1966年12月16日經由聯合國大會第2200號決議通過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合稱兩公約),該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則共同被稱為「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乃國際上最重要之人權法典,亦為國際人權保障體系最根本之法源。[9]其主要在闡明人類之基本人權,並促使各國積極落實其保障,務使全球人民在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各方面之人權,皆享有相同之保障。可惜的是,我國雖在1966年簽署兩公約,後來因台灣退出聯合國,不僅喪失了國際地位,同時也退出了以聯合國為軸心的國際人權體系,因無法參與國際上的各種人權運動,更喪失了和國際人權體系一同發展與成長的機會。[10]
90年代之後,隨著民主化的腳步逐漸加快,我國在政治、經濟乃至於人權等方面,雖較以往已經有了改善與開放。為落實兩公約精神,於民國2009年3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兩公約及其施行法,且於民國2009年4月22日公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明定本法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2009年12月10日施行,使得兩公約的精神予以國內法化。並指示各部會針對各機關現行法令擬定「各機關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兩公約》規定檢討清冊」以為遵行,但惟對於移民部分,僅對於「收留」、「驅逐出境」等提出檢討,對於外籍配偶的歸化、定居部分,卻無任何檢討文字。
2009年8月的一份名為「CEDAW中華民國(台灣)初次國家報告」第九條有關國籍法中亦明白指出,基於平等原則,各國應給予外籍配偶,有取得、改變與保留國籍之權利,不得將丈夫之國籍強加於外籍配偶之上。[11]為了讓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在我國法律體系上擁有效力,2010年5月13日行政院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將送請行政院審查,待立法院通過後,將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宣示我國與國際性別人權接軌,免於性別歧視,使兩性權益均獲得保障。當此法通過之時,所有CEDAW公約對婦女的保障,即有直接的法律加以落實在台灣社會。這是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施行法之後,再一次展現我國與國際接軌,落實兩性平權的決心,實踐兩性共治的目標。
 
人性化的婚姻移民
 
婚姻是基本人權的一種,不論是憲法或是法律都保障「婚姻自由」、「婚姻制度」以及「夫妻共同生活」的權利。司法院大法官早在1989年的釋字242號解釋,就承認夫妻「實際共同生活」的家庭生活與人倫關係,乃是《憲法》第22條保障的基本人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再次重申:「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12]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亦對於家庭制度予以保障,國家有義務將婚姻與家庭視為私法體制下的特別制度,除了尊重配偶自願進入婚姻自由外,更應讓雙方擁有平等的權利與義務。[13]
台灣從90年代開始,來自於跨國婚姻下的新移民女性人數不斷與日遽增,就供需原則來看,促成跨國婚姻的形成其具備三個基本條件:一、國人有迎娶外籍配偶的需求。二、是有可以滿足此需求的供給來源。三、有滿足此種需求的管道,於是形成了婚姻仲介的興起。由於婚姻移民大都是由低度發展國家或地區,往高度發展國家或地區移動,無形中往往隱藏嚴重的人權問題,「外籍配偶」的產生,不僅是資本主義下的產物,更是全球化下所造成的發展差距,且由於外籍配偶之原生家庭背景,使得性別與經濟不平等的結構,深入輸入家庭之中,不僅滋生人權問題,更造成嚴重的家庭與社會問題。[14]
就台灣傳統的價值觀下,希望能藉由婚姻來永續家族的生命,雖然近年來我國一直提倡兩性平等,但「父權主義」的觀念也一直深植於我國社會的文化中,夫與妻之間的互動模式是往往建立在一種「權力-順從」的關係,這種現象尤其在外籍配偶的移入家庭更容易發現。[15]事實上許多娶外籍新娘的台灣男人都擁有「三低」的條件,此即「社會階層低」、「收入低」、「學歷低」,然而大部分台灣女孩子對另一半的要求卻是「三高」條件,即為「社會階層高」、「收入高」、「學歷高」。因此經濟比台灣落後的東南亞外籍新娘,就成為最佳人選了,因為她們最符合傳統男人對妻子的要求。外籍配偶遠嫁來台之後,絕大多數肩負起以下責任:其一、為家庭延續生命,香火傳承之責任。其二、為家庭勞動生產者,基於上述其家庭大都來自「三低」條件者,所以外籍配偶往往成為家中勞動力之參與者之一,有時還有成為主要勞動力之可能。其三、成為家中長期臥病在床長輩之照護者。其四、成為身體殘疾丈夫之照顧者及陪伴者,以解除罹患殘疾者想成家的煩惱。[16]
 

小結
   
人權是人類自尊的必要條件,人權也是一種法律制度,隨時指引我們,讓我們瞭解人權被認為是不能讓渡與奪取的,基於人道主義的考量,任何一個民主國家都不能禁止其領土內居住的人民與其家人團聚的權利,如對於配偶及未成年子入境居留或定居訂下限制條件,以人道主義及人權之觀點,實有違世界潮流發展之趨勢。為使世界各國政府對於移民人權及多元文化重視,聯合國於2000年訂定每年12月18日為「國際移民日」,全球將近2億移民人口的勞動付出,其所創造的社會經濟效益不可忽略。台灣也是一個移民社會,自1990年代以來,有愈來愈多不同文化背景的新移民來到台灣。這些新移民的加入,不僅豐富了台灣社會的生命力,亦促使我國多元文化之社會型態漸趨成熟,對於台灣的有著不可抹滅的貢獻。
就理性選則的觀點而言,人們會從一個國家遷徙到另一個國家,是因為他們相信這樣的抉擇生活會更好,每一位移民者都有其動機,經驗也各不相同,雖然並不是每一位窮人都會遷徙,但逃離貧窮是人的天性。[17]以世界體系來看,70年代以前,台灣處於半邊陲階段,當時台灣是一個移出國家,人民嫁至歐美、日本等先進國家,就推拉理論而言,屬於一個「推」的地位。後來由於台灣經濟突飛猛進,80年代以後,由移出國變成移入國不僅由半邊陲國家變成半核心國家,更由「推」的地位演變為「拉」的地位。臺灣的海洋特徵形成了台灣社會文化的開放性、冒險性和包容性,也因此讓臺灣匯入各種不同民族、國家的文化,形成臺灣文化的包容性,外籍配偶也算是我們國人的一份子,台灣如能以包容的態度接納並輔導她們在台生活,也許在未來能讓臺灣在競爭激烈的國際社會裡,能更上一層樓,進而締造另一個令全球矚目的「臺灣經驗」。

[1]曾嬿芬,2007,〈研究移住/居台灣:社會學研究現況〉,《台灣社會研究》,66期(6月號),頁75-103。

[2]周興隆,2009,〈台灣跨國婚姻研究之初探〉,《網路社會學通訊》,80期 (2009年6月) ,頁1。

[3]沈宗瑞、高少凡、許湘濤、陳淑鈴等譯,2007,《全球化趨勢與衝擊》(Global Transformations:Politics,
Economic and Culture),原作者:David Held David  Held、Anthony  McGrew、David  Goldblatt、Jonathan Perraton等,頁12-13。

[4]2003年婦女新知基金會主辦『請叫我—-』讓新移民女性說自己徵文活動,由來自東南亞及大陸的配偶以母語或中文表達當他們被稱為「外籍新娘」的心情,以及他們希望如何被稱呼。徵文活動結束後又舉辦正名活動,由來自東南亞的外籍配偶選出他們最喜愛的名稱,「新移民女性」獲得最高票,從此以「新移民女性」稱之。

[5]入出國移民署統計資料,截至100年1月底外籍配偶人數與大陸(含港澳)配偶人數,查詢日期:100年3月3日,查詢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096729&ctNode=29699&mp=1

[6]彭堅汶,2003,《政黨輪替後政府人權政策的探究》,社會文化學報第16期,92年6月,頁69。

[7]江世雄,2010,《在臺灣越南籍配偶之國籍問題-從國際人權法中無國籍者保護之角度談起》,中央警察
大學學報第47期,99年4月,頁277~278。

[8]江世雄,《在臺灣越南籍配偶之國籍問題-從國際人權法中無國籍者保護之角度談起》,頁283。

[9]周志杰,2010,《國際人權發展與台灣人權實踐》,收錄於《聯合國人權兩公約與我國人權發展》,
(李永然、蘇友辰、周志杰、蘇詔勤合著)。台北:永然文化出版社,頁71。

[10]林佳範,2009,《台灣人權發展與國際接軌》,《新世紀智庫論壇》第45期(2009年3月),頁9。

[11]行政院,2009,《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中華民國(台灣)初次國家報告》,第九條-國籍權,頁45。

[12]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查閱日期:99年7月8日,網址: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54

[13]Janusz Symonides,2009,《人權的概念與標準》 (Human Rights: Concept and Statndards)(楊雅婷譯),頁123。

[14]周志杰,2007,《南台灣人權的保障與實踐:全球化與在地化的接軌》,《人權會訊》(中華人權協會),
86期,頁17。

[15]周志杰,2007,〈南台灣人權的保障與實踐:全球化與在地化的接軌〉,《人權會訊》(中華人權協會),
86期 (2007年10月) ,頁17。

[16]顏國鉉著,2009,《嫁來台灣-新興移民的婚姻故事》,頁18-19。

[17]David Marsh、Gerry Stoker等著,2002,《政治學方法論與途徑》 (Theory and Methods in Political
Science, 2002),頁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