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逼人無法「在家盡孝」違憲?
蘇詔勤
中華人權協會監事
相對於塑化劑事件,以及基測、聯測等等新聞焦點,上週立法院在休會之前沒能及時就外籍看護從九年延長至十二年的就業服務法修正案進行表決(更遑論通過),似乎沒有受到社會各界應有的關注。
有聘請廿四小時看護需求的家庭,據保守估計約有十八萬,對這十八萬個家庭來說,除了自己照顧,或讓親人離開家裡、離開社區到安養機構去受照顧外,還能有什麼選擇呢?
或許有人會說,可以請本國看護啊,然而,請不請得到是一個問題,因為看護工作非常辛苦,願意做這工作的本國勞工不一定足夠;有沒有錢?請不請得起又是一個問題。更不用說,現代社會早已不是自己自足的社會,反正田裡工作,家就在旁邊,工作跟照顧親人是可以兼顧的。
於是把親人送到安養機構去受照顧,在費用負擔,以及政府長照制度遲遲尚未建立健全的情況下,至少在現階段,變成極可能是不得不的選擇。
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禁止保護不足。現行就業服務法外籍看護最多只能待九年的規定,逼著子女無法在外籍看護的協助下「在家盡孝」,硬是只能考慮把親人往「老人間」(閩南語)送,這種逼著子女內心不捨煎熬、甚至被嚴厲指責不孝的違反孝道條文,難道沒有違憲的重大疑義嗎?立法院有依憲立法的義務,呼籲立委諸公能儘快就此一問題周延完成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