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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九彎十八拐的退場機制
-蘇友辰-
《法官法》在去年7月6日制定公布,明定法官與檢察官的進用、保障、評鑑及退場機制,其中有關法官退場的個案評鑑及全面評核將於今年1月11日掛牌運作。至於受理評鑑案件足令司法官接受審判具有決定去留的職務法庭,則延至今年7月6日正式上路。司法院前此在媒體刊登大幅廣告,展現推動司法改革強烈的企圖心,為萬方所矚目,並樂觀其成。
惟依監察院統計,自民國88年2月第三屆監察委員就任時起,截至去年年底為止,因循舊制,由監察院提出彈劾,經公務懲戒委員審議決定將不適任司法官撤職淘汰者,也不過廖廖十位,其中法官與檢察官各半,與社會期待似乎還有一段距離。
究竟《法官法》施行運作之後,此種落差是否可以有效改善,看門道者大部分持保留的態度。因為依照新制規定,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對不適任司法官的偵查或審判有所不滿,如不向其主管機關或監察院投訴,而逕向經司法院許可有權受理的律師公會、社團法人(如人權協會或司改會)提出申訴,經調查確認可以據以個案評鑑,應向評鑑委員會提出請求;其經委員會受理調查認定有懲戒之必要者,尚須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提出彈劾,再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調查審理,最後再決定是否給予撤職或免職處分,如此疊床架屋之建制,整個程序走下來,有如九彎十八拐,浪費諸多社會及司法資源,對於受懲戒者也是一種折磨,而遲來正義可能已是非正義。
特別是,社會大眾(其實也包括律師界、民間司改團體)期待新制施行後,對人人嫌棄的「恐龍法官」可以及時淘汰。然而類似引發白玫瑰運動的性侵害判決,不過是涉及法律適用妥適與否的爭議,依照《法官法》新制規定,此種有關法律見解事由根本不能據以提出個案評鑑,遑論懲戒處分;其他如最近報載高雄地方法院柯姓法官開庭老愛罵人:「哭死爸」、「黑白哭夭」、「垃圾人」等粗暴語言羞辱當事人、律師,縱然被認定侵害人權,戕害司法信譽,情節重大,最後經公懲會審議結果,也紙不過休職一年,如適用新制處理,若不能促使職務法庭作出更嚴厲的處分,那新制淘汰功能性的發揮,就令人存疑。
固然,新制為發揮不適任司法官的淘汰機制功能,在法定十一位委員中引進外部委員七名參與,司法院認為可避免專業偏見,打破官官護的迷思,以提高其獨立性及公信力,取代原公懲會的角色,確有其可取之處。不過,評鑑委員會調查法官個案評鑑成立後,如又要移送監察院作中間審查以決定是否提出彈劾,再交由清一色五名法官組成的職務法庭把關審理,看來七位外部委員組成的評鑑委員會是否能夠承先啟後,發揮評鑑功能而達成不適任司法官退場,仍有待觀察。
記得有某知名檢察官曾說:「檢察官起訴被告並一定要判有罪,但總是要給他一些教訓」;同樣的「對不適任司法官付諸評鑑並一定要撤職或免職,但總是要給他一些教訓」。其實教訓過程若運用不當或出於邪惡的動機,就會如同國內著名學者陳長文教授所言:「是穿法袍的人,在凌遲自已的子民」一般不人道,自不足為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