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應終結最高法院各自為政的亂象
作者/陳長文律師
司法的目的是定訟止紛,但是同樣一個案子,不同的法院判出來的結果各自不同,就會變成治絲益棼。我國於最高法院之下設有民事庭及刑事庭,而最高法院之外,又另設有最高行政法院,於是本來應該是至高無上,可以一槌定音,將所有爭議拍板定案的最高法院,反而可能成為造成爭議纏訟不決,甚至判決相互衝突的根源。我國憲法賦予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的權力,司法院大法官若能善用其解釋權,應可適度解決法院之間因為見解不同造成判決歧異之結果,此實為司法院應積極注意的議題。
 報載有一個公司的股權爭議,由於同時涉及刑事責任的認定、投資行為有效性的判斷以及經濟部行政處分效力的爭議,案件就由普通法院的民事庭、刑事庭以及行政法院分別處理中。由於刑事庭以及民事庭各自判斷,結果就變成兩個部分都纏訟多年,始終無法確定公司應該歸誰所有。本來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要等到刑事訴訟確定後才能進行,上週最高行政法院將高等行政法院停止訴訟的裁定予以撤銷,並且明白表示刑事、行政訴訟各自獨立,高等行政法院不用等到與該案件相關的刑事爭訟判決確定,就可以自行判斷。
 行政訴訟法明定,「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也都有類似的規定。這些規範的目的,就在於要求各個法院尊重不同法院間管轄權的專業分工,避免造成判決歧異之結果。所以,行政法院對於本質上屬於民商法爭議的案件,原則上應該停止審判程序,並且尊重普通法院的判決結果。試問,如果最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原告敗訴確定,行政機關有權否定他的股東資格,但是之後民事法院確認原告的股東資格存在,那究竟應以哪一個法院判決為準?且原告因兩個法院判決不同所受的損失究竟應由何人負責?
 雪上加霜的是,我國最高法院以及最高行政法院並非只有一個審判庭,其中光是最高法院民事庭就多達七庭,最高行政法院之下也分設七個庭,最高法院刑事庭更多達十二庭,三者合計多達二十六庭!正因如此,針對同一項爭議,不僅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以及最高行政法院三者間可能會判決不同,甚至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或最高行政法院內各庭的判決見解也有可能不同。無怪乎許多關心司法改革的民眾向筆者抱怨,中華民國不只有一個最高法院,而是有二十六個最高法院。
 報載另一案例,某公司極少部分外勤人員主張他們與公司間是僱傭關係,所以公司應為其安排勞保和提撥退休準備。但該公司絕大多數的外勤人員卻認定他們與公司之間應該是承攬關係,包括高等法院的民事庭也有許多個案子終局認定這些人員與公司間是承攬關係。不過,中央和地方的勞工行政機關卻支持少數員工的主張,持續對公司開罰,要求公司為外勤人員安排勞保和提撥退休準備,公司只好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但是行政法院既不裁定停止訴訟,也不尊重高等法院判決在先的民事判決,就直接判決公司敗訴,認為行政機關罰款有理,讓公司在普通法院民事判決跟行政法院的判決之間無所適從。
 二十六個最高法院的弊端,顯而易見。審判權析分若此,各「院」各自為政。名義上一個司法權,實踐上判出多門,百姓纏訟不休,輾轉哀告,不但不足以定分止爭,反憑空增添了許多糾紛。而最令人不安的,則是由司法裡最高法院的兄弟們自己,不可避免地、日復一日地自我埋葬司法公信力!
 筆者認為,要終結前述二十六個最高法院各自為政、人民無所適從的狀況,除了仔細思考司法體制如何徹底改革以求解決之外,惟有寄望大法官善用「統一解釋」的權柄,針對不同法院間見解歧異的情形,在接到人民聲請案時,妥速的審酌個別法院間的不同見解,並做出「一槌定音」的解釋,確立各別法院必須遵守管轄權的專業分工(亦即尊重其他法院對於相同案件之判決先例),避免出現歧異之判決,如此才能促進司法定訟止紛的功能,並增強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作者為法學教授/律師)
※ 本文轉載自2012/06/04 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