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秀逗」了
作者/莊佩璋
檢察官吳巡龍發起「檢察官六四運動」,跑到最高法院前靜坐。一開始,大家都以為這只是一門「自走炮」誤射;等看到百餘位檢察官到場聲援,千餘名「檢座」連署支持,才驚覺到這是「紅衛兵大串聯」。
 好笑的是,他們掛的是「檢察官六四運動」的羊頭,賣的卻是鎮壓人權的狗肉;褻瀆「六四運動」莫此為甚!
 戒嚴時代,就如許水德所言,「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在黨的天花板下,院、檢一家,聯手對付「刁民」。當時的法庭,法官與檢察官高高在上,水乳交融地罰惡論罪;被告雖然官司尚未定讞,但一進法庭,就算「賤民」,只能聽憑發落。
 這種訴訟體制,說好聽點是像歐陸法系國家,有強烈的「糾問主義」色彩。但是,它其實是黨國體制下的「中國衙門」,判官的右手是檢,左手是院,起訴與審判只是一體的兩面。
 判官與刁民對立的訴訟制度,當然不符三權分立的精神。法官只能是裁判,絕不可又吹哨、又踢球;也因此,後來大修《刑訴法》,才把檢察官從「法官的旁邊」拉下來,坐到「被告的對面」,讓刑事被告與檢察官處於對等地位,也就是「當事人進行主義」。
 這一修改,讓法官變成單純的「公親」,檢察官則降格成「事主」之一,檢方當然極度不爽。不但如此,接下來幾乎所有的司法改革議題,都在保障人權的前提下,朝著節制檢察權,尊重獨立審判的方向走,更使檢察體系心裡百般不是滋味。
 最高法院刑事庭總會決議會引起檢察體系大反彈,也是因此而來。該決議要求法官職權調查只限對被告有利之事項,這已不只是院、檢分立,而是院、檢對立;法官站到有利被告這邊,對檢察官真是情何以堪!
 但是就保障人權而言,最高院的決議完全正確。檢方能指揮警、調機關,資源豐沛,如果還不能提出足夠的犯罪證據,還要依賴法官「補位調查」,這像話嗎?現實中,法官其實很難有時間、精力進行調查,但若真要調查,難道不應專注於有利被告之部分嗎?別忘了,被告所面對的是龐大的國家機器,相對弱勢;更何況,法官調查的目的也只是找出真相而已,檢方難道會怕「真相大白」嗎?
 這些「紅衛兵檢察官」很像六歲孩童,看電影必先問:「他是好人還是壞人。」在他們眼中,被告就是壞人,法官幫被告,當然一樣壞。自以為是「無敵鐵金剛」的檢察官,哪管「無罪推定」、「檢察官舉證責任」;至於「五四」、「六四」所追求的民主、人權,當然就更不用說了。
※本文轉載自2012/06/07 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