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投保協議 好要更好
李永然/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律師、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協議,會原訂於第六次江陳會簽署,但因台灣關切的人身安全保障和爭端解決機制有歧異,來不及簽署。經過長期協商,終於在昨天第八次江陳會,簽署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對台商在大陸的投資權益,大致能提供制度化保障。
首先,兩岸經貿交流所發生糾紛,可能是私人與私人間,也可能是私人與地主國間,而協議將兩種爭端的解決機制都列入,較最初的談判範圍更廣。未來台商在中國大陸,如因投資產生的商務糾紛,不論對方是私人、企業、公營事業,或是政府部門,只要雙方同意,均可以請求「仲裁」,並可依選擇仲裁機構中具公信力的仲裁人,不受國籍的限制;最重要,也可到第三地進行仲裁。
對於先前太平洋SOGO百貨大陸轉投資,遭房東以斷電及上鎖方式要求調高租金糾紛,或新光三越百貨與當地股東股權糾紛等,如能在第三地仲裁,對台商較有利。
另外,協議中對投資人與當地政府爭端解決方式,較現行台商在中國大陸可尋求的管道為多,尤其,協調、協處、調解是中國大陸與其他國家簽署投保協議中,額外增加的紛爭解決途徑,對台商而言,可選擇最有利方式來解決爭端。
另協議也對台商的人身自由與安全獨立條文,藉以保障台商、家屬及員工,在人身安全受到限制時,大陸主管機關應該在「廿四小時」內通報當事人的家屬。再者,對於「投資人」的定義,除直接赴中國大陸之投資人外,也將經由「第三地」赴中國大陸投資的台商納入保障範圍,有效且完整保障各種型態投資的台商。
兩會能順利簽署協議,難能可貴;不過基於「好還要更好」,希望能於現在協議基礎上,定期檢討,共創雙贏!
※ 本文轉載自2012年8月10日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