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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案件諮詢會議
〈書 面 意 見〉
一、 調查諮詢事項
(一)      陳前總統戒護醫療之法律與人權
(二)      我國獄政現況
二、 諮詢意見
(一)      回答上開兩項問題應參考下列幾項國際人權規範
1.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
第三項規定:「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
2.                   〈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精神疾病處遇相關規範。
3.                   〈聯合國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的原則〉平等處遇相關規範。
4.         日本〈關於刑事設施及被收容人等之處遇法〉立法目的相關規範。
(二)      有關陳前總統戒護醫療法律與人權
1.                法律規定部分
(1)       監獄行刑法:
甲、  第56條規定:「受刑人心神喪失時;移送精神病院,或其他監護處所。」
乙、  第58條規定:
(a)             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
(b)            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分,再行報請監督機關核准。
(c)             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但移送病監或醫院者,視為在監執行。
(2)       精神衛生法:
第30條規定:
(a)            矯正機關、保安處分處所及其他以拘禁、感化為目的之機構或場所,如有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應由該機關、機構或場所提供醫療,或護送協助其就醫。
(b)           社會福利機構及其他收容或安置民眾長期生活居住之機構或場所,如有前項之人,應由該機構或場所協助其就醫。
2.                人權保障及人道處遇部分
(1)            依〈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第二編分則(B)精神病及精神異常人犯之處遇,第八二點規定:(1)對精神病犯,不得收容於普通監獄,應儘速移送精神病院、(2)對於罹患其他心神疾病或精神異常之受執行人,應由醫療人員在專門之機構中給予診療與觀察。(3)當上列受執行人留住監獄內,應由醫療人員給予特別的監視照顧、(4)刑事執行機構內之醫務或精神病治療單位,對於其他一切受執行人,有精神醫療之需要者,應施以治療。
(2)            依據媒體報導,陳前總統在台北榮總檢查身體,檢出罹患重度憂鬱症、合併焦慮、多重身體化症狀及重度阻塞型睡眠呼吸中止症,已移房至精神科病房,治療約二至四周,屬於戒護醫療。惟如未能好轉,為保護其生命權、健康權,依照前開監獄行刑法規定可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以符合國際規範之人道處遇。
(三)      有關我國獄政現況部分
1.                〈國家人權報告〉
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規定,有關國家履行義務,在國家人權初次報告第142-158條有:(1)受拘禁者之處遇、(2)精神醫療機構、(3)申訴機制與統計、(4)分界收容、(5)作業規定、(6)教化措施、(7)更生保護體系與成果、(8)老人長期照顧及養護機構之監測及研究機制、(9)外國人之收容、(10)大陸船員岸置處所之管理等處遇的現況描述(參見初次報告執行情形第37-40頁)。
2.                〈我國矯正機關收容人處遇情形報告〉
法務部矯正署在今(101)年9月提向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報告內容包括:(1)教育方面、(2)貧困救濟、(3)生活設施供給、(4)居住空間、(5)接見及外出之辦理、(6)醫療衛生保健、(7)吸菸管理、(8)重要教化措施之推展、(9)作業之安排、(10)宗教信仰、(11)收容人申訴救濟之統計、(12)積極辦理受刑人子女就學(見附件一)足証獄政管理及矯正教化均逐漸改善及進步之中,值得嘉許。
3.                本會參訪及個人觀察所得
(1)            本會每年舉辦監守矯正機關參訪,以了解監獄收容人行刑累進處遇狀況、通信閱讀寫作之自由程度,以及矯正教化再社會化成效等項。受刑人普遍關切的是假釋審查寬嚴、核准假釋後法院裁定保護管束時間久候問題,以及參加健保問題,本會均能向主管機關反應,並作出建議,均獲得重視與回應(見附件二、司法院98年3月3日回函)。特別是,新修正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中,將收容人納入全民健康保險,預計於102年1月1日開始施行,如配合矯正署目前推動的「改善矯正機關醫療狀況獎勵計畫」,將可全面提升矯正機關醫療品質,使收容人可得到完善的醫療照護(見附件一序號六之(2))當然年紀老邁無法自理生活的受刑人,也是矯正機關最沈重負担,目前法院對重罪的裁判漸趨向以無期徒刑取代死刑,未來此項長期受刑人老化矯正問題,應及早思考如何因應。
(2)            至於受刑人居住空間問題,依上揭附件一報告所述,由於超收日趨嚴重,依「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核定,在群居房是以0.7坪為準,獨居房則約1.8至2坪。由於我國目前各監所超收嚴重,部分監所收容人之使用空間尚未符合上開標準,雖祇有0.56坪(略多於一個榻榻米的面積),但收容人在睡眠時,手腳尚能伸展。未來超收問題,有待致力舍房擴建或改建,以求改善,用免造成人擠人不人道的處遇。
(3)            本協會於今(101)年2月17日組團參訪台北監獄,個人經獄方同意特別接見陳前總統,並將會晤觀察所得,撰寫一篇〈關懷陳前總統受刑的人道處遇〉投書(見附件三)於同年3月3日在自由時報自由廣場發表,對於陳前總統健康每況愈下有所描述及提醒,引起社會大眾的重視及討論,協會並備函向法務部反應要求基於人道立場加以調整改善(見附件四)。於今陳前總統能夠獲得戒護就醫,令人欣慰,若能進而考慮其係卸任元首之尊,以及目前精神狀況不宜在監執行,監督機關法務部似應摒陳政治考量,准許其保外就醫,就法律與人權為均衡考量,平息政治的紛擾,促進社會和諧,方是正辦。
三、 建議:
(一)      為了解陳前總統以目前精神症狀是否應給予戒護醫療或進而准許保外就醫之合法性及正當性,可請法務部查報前此矯正機關有無前例可援,截至目前准許保外就醫有多少件數,其核准事由為何?
(二)      面對待決六十多名死刑犯拖延遲遲未執行,以及法院日漸增多無期徒刑裁判的長期監禁,未來監獄受刑人老人化的管理教化、健康照護等所形成負担將日趨嚴重,矯正機關有無長遠規劃以為配合因應?
(三)      為因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四項規定:
「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本會曾於100年4月11日行文致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提出現行〈赦免法修正草案〉作為總統及法務部受理死刑犯聲請赦免審查之依據,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避免爭議,並展現逐步廢除死刑之決心。惟法務部雖循該委員會之決議成立「逐步廢除死刑專案小組」,將本會提供的修正草案列入議程討論,或許有太多顧忌而有所推拖,經多次開會流會迄今一無進展,此對待決死刑犯長期處於恐懼狀態,求生不能,求死不得,既非人道,亦有違國際人權公約的規範;而前開〈赦免法修正草案〉若能立法完成,對陳前總統未來赦免問題可能有解,此均有待大院調查催辦。
四、  附件參考資料
(一)      法務部矯正署〈我國矯正機關收容人處遇情形報告〉影本乙件(密件)
(二)      司法院98年3月3日秘台廳刑一字第0980003497號函影本乙件
(三)      蘇友辰撰〈關懷陳前總統受刑的人道處遇〉投書乙件
(四)      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101年3月12日北監秘字第1012100008號函影本乙件
(五)      本會100年4月11日致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100辰字第10004001號函影本乙件
      
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
                           蘇友辰 理事長 報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