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盼最高法院跨出改革大步                      
許文彬
  繼分案透明公開之後,最高法院日前宣布,從今年十二月起實施死刑案件一律進行言詞辯論;這是在改革路程又邁出一步,對於判決品質有所助益,自為國人所樂見。
  作為國家司法終審機關,最高法院的判決影響人民權益至鉅,刑事案可決斷被告的生與死,民事案可判定當事人的重大財產權。以往有一種籠統的社會觀感,批評最高法院法官太喜歡「發回更審」,不該發回而亂發回。最近律師界發現,「發回率」似乎大幅減少了;然而,矯枉過正,「該發回而不發回」,反使有瑕疵的二審判決草草率率地定案,於是「冤案」變多了。
  最高法院一旦判決「駁回上訴」,就使案子確定,在訴訟法制上,雖設有再審(民、刑事)、非常上訴(刑事)條款,唯翻案者百中無一。所以,既要「不亂發回」,又要「毋枉毋縱」,最高法院法官難為,自可想像。因此,如何確保最高法院的終審裁判品質,才是司法改革議題的眉角所在。司法行政主管當局應該抓住這個重點,殫精竭慮地踏穩改革的腳步。
  最忌諱的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們切莫染上官僚習氣,權力傲慢地自我築成一座幫派式的封閉城堡。以民國七○年代的「華定國弒母嫌案」為例,當台灣高等法院「更十一審」推翻前此一、二審總共十二次死刑判決,而首度改判無罪之後,檢方一再上訴,最高法院竟又一再發回更審,高院總共判了七次無罪而仍無法定案,最後只好在「更十八審」草草了結,採取「折衷方案」以無期徒刑告終。據了解,其間「無罪也一再發回」的最高法院法官,竟是基於「不便得罪前此判死刑的老同事」之心態。
  民國八○年代的「蘇建和案」,檢察總長三提非常上訴均遭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三審法官也是同此官僚心態所致。案子拖到九○年代,幸好於再審程序在台灣高等法院碰到有理想、有正義感的新世代法官,終於改判無罪。然而檢方上訴,最高法院竟又莫名其妙地發回更審,來來回回一再折騰,直到今年八月底台灣高等法院於「再更三審」第三次判無罪,蒙「刑事妥速審判法」特別條款之惠,始因檢方不得上訴最高法院而告確定。
  從而可見,最高法院前此在「蘇建和案」所呈現的判決面貌,實在讓人不敢恭維,值得檢討改進。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咏於十一月十三日在「十八大」新聞發布會,談到司法問題時,還援引台灣的「蘇建和案」,作為大陸法院避免發生錯案冤案的借鑑。
  如今最高法院在楊鼎章院長領導下,願意跨出改革的步伐,先從「程序上」的革新做起,值得各方寄以期待。接著下來,如何從「實體上」提升裁判品質︱於「發回更審」、「維持原判」或「自為改判」等選項,作出最正確無瑕的裁判;甚至從「執法者的心靈改革」再進一階,期能達到「毋枉毋縱」的理想目標,為國家整體司法革新起到帶頭作用,廣大國人正拭目以待!
(作者許文彬為律師、國策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