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論法 讓林毅夫返鄉掃墓
  再過一個星期就是清明節了。從十一年前開始,每到這時,林毅夫想要回台掃墓的消息必然就會浮上媒體,今年應不例外。至於結果會是如何,大概也不難預見。
 國防部是反林回鄉的最大阻力。根據它的一貫說法,本名林正誼的林毅夫在民國六十八年間,利用擔任馬山連長的機會游泳潛逃對岸投誠,這種行為構成戰時軍律(其後於九十一年廢止)的敵前逃亡罪名,應處以唯一死刑。此事雖然發生已經多年,但是國防部說林至今仍然處在逃亡狀態,所以其行為仍未結束,這是所謂的繼續犯。只要他返抵國門,當然就必須面臨軍法審判。
 這樣的見解看似在法言法,其實不然。依據刑法第八十條的規定,任何罪名都有長短不一的追訴權期間,只要行為人有辦法躲過這段時間,司法(與軍法)機關對他就無可奈何。以殺人罪來說,它的追訴期原來是二十年(民國九十四年起改為三十年),所以劉邦友或彭婉如命案的凶手再過三年多就可以公然逍遙法外。敵前逃亡的追訴期原來也是二十年,林毅夫的行為至今超過三十年,為什麼還是不能免去牢獄之災呢?
 按照國防部的講法,林案的特殊性出在它是繼續犯,犯罪至今還在繼續之中,所以當然不能開始計算追訴期。然而,學過刑法的人都知道,繼續犯的行為人可以隨時終止自己的犯罪,只要終止了,追訴期就開始進行。典型的繼續犯是私行拘禁罪,假設甲把乙拘禁起來,他的行為就一直都在繼續中。如果他等到三年之後決定放人了,那麼犯罪也於焉結束,從這一刻起,二十年(舊法為十年)的追訴期開始進行。把林案解釋成是繼續犯,這意味著只要其人一日在世,犯行就不會結束,所以追訴期根本就無從開始。換句話說,所有的犯罪都有追訴期,獨獨敵前逃亡沒有!如果我們還把刑法體系當成一回事的話,唯一能作的解釋只有:敵前逃亡不是繼續犯,林的行為從逃離駐地後就結束了。
 林毅夫的犯行是令人不齒的,他可能也危及過其他同袍的性命。至少,器重他的人確實因此受到連坐處分(包括當時的營長高華柱)。林毅夫在投敵之初應該曾經後悔過(當年的大陸確實落後專制),如今清夜長思,良心恐怕也會不安。不僅國防部而已,對於許多國人來說,林案的複雜性恐怕也出在其中的「中國結」。對岸是一個對台仍然懷有敵意的非民主政權,林毅夫現在又代表它當上世界銀行副總裁,這無異坐實了背叛求榮的刻板印象。不過,追訴期過了,這些就都僅僅是道德層面的問題而已。
 無論如何,我們畢竟是一個法治國家,林的回台問題只能就法論法。法律連滅門血案的凶手都可以放過了,為何獨獨林毅夫罪無可逭?
 
(資料來源:2013-03-27 01:26 中國時報 黃瑞明 作者為靜宜大學法律學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