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國家視媒體為第四權,賦予其監督政府的使命,而政府作為被 監督者,非有絕對必要(見憲法第廿三條)應避免干涉媒體;至於對 媒體本身的監督,則寄望於不同媒體彼此間的制衡。   也因此,媒體壟斷與其他產業的壟斷有所不同,在其他產業,我們 擔心壟斷是因為廠商可利用其壟斷地位或不當結合行為,不合理地抬 高價格;然而媒體的壟斷,卻不是因為擔心某媒體漲價,而是媒體巨 大的影響力,若媒體由少數人所掌握,他們可能因此而影響政府決策 ,操縱輿論。   但是我們仍然應該回到本質性的問題,怎麼樣才會產生壟斷?不論 是在何種產業,市場的參進障礙仍是壟斷的必要前提。若市場沒有參 進障礙,則壟斷廠商在獲得高額利潤時,其他廠商沒有理由不進入市 場與之競爭。市場的參進障礙可能是因為「大者恆大」的規模經濟, 或資源的有限性,但也有可能是因為法令對特許行業的限制,也就是 說,政府有時就是壟斷的成因。   當我們用這個角度來觀察媒體時,可以發現有線電視業者或衛星電 視頻道,的確具有參進障礙(包括法令與技術的限制),而平面媒體 則不明顯。其次,壟斷相對的是競爭,我們相信競爭能夠增加消費者 的福祉;但是,缺乏效率的競爭稀薄了產業的利潤,也讓產業減少研 發投資,長期而言無法提升技術進步,而過度的競爭讓產業無法達到 經濟規模,也讓消費者受損。   因此,競爭不是沒有缺點,市場的集中也不是沒有好處,還是要由 主管機關就個案來判斷。但觀察行政院的《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 法》草案,許多部分不得不感到疑惑。   首先,媒體的結合門檻是以「年平均收視率」、「年平均收聽率」 、「年平均閱讀率」作為判斷標準而非競爭法慣用以評估市場地位的 市場占有率。假設某報紙年平均閱讀率為五十%(亦即總人口約有五 十%閱讀該份報紙),這雖然代表著該報的影響力,卻不必然表示該 報具有壟斷地位,因為閱讀率不是互斥的,現代閱聽人可能閱讀不只 一份報紙。   在言論自由的社會,言論與言論之間會彼此競爭,而讓閱聽眾作最 後裁判;只要言論能夠多元呈現,我們不用擔心某言論是否過於強勢 。而閱讀率並沒有辦法告訴我們,市場上除了這份報紙之外,還有多 少其他的聲音。   相反地,閱讀率指標反而造成一種「懲罰好學生」的效果,越是得 到閱聽眾偏好的媒體,越要受到嚴格的管制。   其次,在這草案中,很明顯可以看出,NCC管制的重點不是個別 媒體的內容,而是媒體產業的結構,既然如此,不訂定落日條款就頗 為矛盾。假設法律生效後,某種態樣的結合不被允許,但是相同態樣 的媒體如果已經存在,就不受規範,這等於是政府以法律去製造市場 參進障礙,去維持舊有業者的壟斷地位,這是第一個矛盾,反媒體壟 斷法反而保障壟斷。   第二個矛盾是,如果欲結合之媒體本無超過結合門檻,在結合後收 視率才成長越過門檻,此時政府是應該規範,還是不予規範?若要規 範,則有執行上的困難,若不規範,「從市場結構管制」等於是一場 空話。   因此,筆者認為收視率/收聽率/閱讀率不適合評估壟斷的指標。 最後,就現實層面(尤其是考慮網路平台)來看,不論是在電視、廣 播、平面媒體,台灣並沒有任何媒體能夠壟斷市場,媒體的病源與其 說是壟斷,不如說是過度競爭導致的負面化、瑣碎化、失真化,這才 是最讓閱聽大眾困擾,也是台灣發展的一大障礙。甚至有論者感慨, 不看電視新聞,不但無礙智識之長進,反而有益於身心的平衡。說真 的,有些事件被以不相稱的比例放大在新聞版面,真是太超過了。   最後,因為競爭與集中各有優缺點而必須個案審核,主管機關在媒 體結合有著太大的裁量權,這讓政府將手伸入媒體。修法草案或許立 意良善,但是所擴張的政府權力,卻讓人不得不憂心忡忡。   民意對著反媒體壟斷有著期待,但是除非能夠從媒體多元化的角度 合理訂定出明確的媒體集中度指標以及客觀透明的審核程序,筆者認 為反壟斷法這帖藥,有著太強的副作用,在疑慮未明之前,不應貿然 出手。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A14/時論廣場   2013/07/08 陳長文 法學教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