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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減少殺人不償命的恐龍裁判
-蘇友辰-
   方小弟割喉命案,台南地方法院日前宣判,法官認為兇手曾文欽有教化改過可能,因一念之仁未處以極刑,被害人家屬大表憤怒,嗆聲「司法已死!」看來也無可奈何。
在廢除死刑的思潮衝擊及強大反對民意抗拒之下,國家刑事政策搖擺不定,法務部雖有逐步廢死之議,但骨子裡還是欲迎還拒;但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終審的死刑判決似有逐年下降之趨勢,此對下級審的選擇裁判也發生引導效應,未來上開悲嗆的場景也將有增無減,對司法公信力更造成腐蝕耗損的結果。
   殺人不償命的裁判,不符應報主義的想法。廢除死刑強調尊重生命權,但卻反對國家機器合法殺人以維護社會公眾安全的作法;而對於侵奪他人生命之人主張寬貸予以免死,但相對的如何安頓被害人家屬創痛,以消弭社會暴戾之氣,卻毫無可以服人的對策。若思以不能假釋的無期徒刑取代,猶屬不人道,也造成國家資源耗竭。因此廢死的倡議,不得民心,在可預見的將來無法成功,是可以斷言的。
   當然,法院裁判既要向被害人交代,也要符合社會正義的期待,而更要兼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二款的規範,筆者以為法院對涉及生命權侵害情節重大的殺人案件,除有法定可以減處的原因或被害人家屬請求寬恕的情形外,裁判上原則應選擇判處極刑,一來可以安撫被害人家屬的創痛,滿足國民的法感情,減少社會的紛擾。因此,法官不宜再以法庭粗淺的觀察即認有「教化改善可能」,而選擇無期徒刑為其開脫,為免死的裁判。因為唯有判決確定之後於猶豫執行期間的表現考核方可作成判斷,在此之前統屬浮象容易受誤導。
   當然死刑判決確定之後,應容許有段「緩死」停止執行的階段(此毋待修法,符合聯合國2007年12月18日暫緩執行的決議),屬於待決狀態。如若真心懺悔的表現,並履行賠償被害人的損害,而被害人家屬亦願選擇原諒,此時即可由執行檢察官聲請法院減處為無期徒刑(此部分有待修法),最後再通過假釋程序可以再回歸社會。故經由死刑裁判到無期徒刑的減處到復生的過渡,此種各方修復治療過程,不但可以減少抗爭與對司法的衝擊,更可讓恐龍裁判的惡名絕跡。
   司法院現正推動國民參與法庭審判的觀審制,如能諮諏善道,從師法韓國調整到日本裁判員參審制,讓參審員可以對罪責有無及量刑可以全部有表意與表決權,並規定凡涉及生命權侵害案件,一律交付國民參審裁判,而最終的定罪科刑非僅由職業法官三人合議決定,相信在罪證確鑿情況下,由民間選任的參審員共同決定為死刑的裁判,將會有一性的結果,符合國民感情的社會期待;反之,若為無罪的判決,有參審員的背書,將更增加司法的公信力,此時一審終結又何妨?
   筆者這份建議,簡言之,廢除死刑目前行不通,但在廢死之前,減少恐龍裁判不良效應的發生,應維持死刑裁判,安撫被害人家屬,以符社會期待,但到了執行階段,容許「緩死猶豫」程序進行必要的修復,而透過減處及假釋程序以為緩衝,而非以無期徒刑養老終其一生,如此調整兼顧,最後亦可達成廢死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