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不是資源回收中心
◎ 謝良駿
據貴報報導:律師法修正草案制定「關門條款」,規定法官或檢察官涉案遭免職或撤職,不得執行律師業務。筆者認為,關鍵應是修正律師法第七條第二項,強制要求法官、檢察官應完成「律師職前訓練」,始得執行律師業務。
目前法官、檢察官不僅可免試取得律師資格,更無庸接受「律師職前訓練」即可執行業務。然律師業務包含民事、刑事、行政、非訟、商務等領域。這些(不良)司法官於離職前,以檢察官為例,均僅單純從事刑事犯罪偵查(刑事庭法官亦然),若無持續在職進修,勢必對民事、商事法令與實務發展有所疏離,這樣真的能提供良善的法律服務給民眾嗎?尤其,不良司法官既欠缺「司法官倫理」,倘若沒有藉由律師職前訓練進行把關,我們該如何確保他們未來將會恪守「律師倫理」?(作者為執業律師、台大法律學院博士班)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