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聽法制 漏洞百出/林鈺雄

2013年10月01日
檢察總長黃世銘在立法院「擠牙膏戰役」一敗塗地之後,監聽風暴越演越烈。但立委諸公磨刀霍霍之際,可能作夢也沒想到,當初的立法敗筆,正是今日濫權監聽的始作俑者。

先比較一下統計數據。2012年度台灣地方法院總計核發41,237監聽票次(其中包含24,154續監票次),此一數字,比起2011年度成長約略一成。同性質之監聽票次(亦即不計算國安監聽),2011年度德國法院總計核發21,118監聽票次(其中包含3,089續監票次)。 簡言之,換算回人口比(德國人口約為台灣的4倍),台灣法院核發監聽票次是德國法院的8倍;若以續監票次比較,更高達德國的30倍!以上還未考慮我國一張票掛多條線(平均掛約3線)的慣行實務,若以實際掛線數來比較,懸殊更為驚人。看來,國力不同,連人民基本權利都會連帶縮水。 可是,我國自從釋字第631號解釋及2007年中《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之後,同年底起監聽票核發已經改採法官保留原則,也就是檢察官僅有聲請權,唯有法院始能准許監聽及續監,特偵組也是以法院依法核票作為護身符。既然我國及德國皆同由法院把關,為何監聽實務統計卻呈現如此天壤之別?我們的監聽法制出了什麼問題?
淪為檢警橡皮圖章
70年代,德國也曾犯相同的錯誤,當時,德國《刑事訴訟法》的重大干預處分雖然皆採事前法官保留原則,但實證統計發現,檢警取巧規避或擴權執行的違法亂紀事件,屢見不鮮。問題在於法官核發令狀(如搜索票、監聽票)之際,由於時間急迫、資訊片面,難以發揮實質的控制效果,反而淪為檢警的橡皮圖章。在我國特偵組監聽林秀濤檢察官(以關說事證來聲請貪瀆監聽票?)及立院總機(連門號持有人都搞不清楚?)部分,法官照單全收的缺失,同樣暴露無遺。之後,德國從立法到實務,改為事前、事後雙管齊下,除了加強事前法官保留的審查密度之外,同時發展全面性的法院事後審查,賦予受干預當事人事後得向法院請求救濟或確認處分違法的權利。諸如「一案吃到飽」、「小案灌水成大案」、「聲東擊西(偵辦A案件卻聲請B案票)」等事前核票時難以察覺的亂象,藉由從容不迫的事後審查,法院得以抽絲剝繭;檢警若有違法濫權情事,在確認違法之訴的公告裁判書中,自然無所遁形。相較之下,我國事後救濟僅有《刑事訴訟法》的抗告和準抗告途徑,更離譜的是,條文文字還漏未規範通訊監察。筆者雖再三呼籲應匡正此項立法漏洞,但多年來聽者藐藐。於是,儘管《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洋洋灑灑明定了事前法官保留、列舉重罪原則及比例原則,但到底具體個案中這些法定門檻被遵守了沒有?卻是在非所問、無人審查!
從制度面防濫監聽
欠缺事後法院審查,僅是現行監聽法制漏洞的冰山一角。其他諸如另案監聽之限制、通聯紀錄之法律保留、國會通訊監察監督委員會或監察使(Ombudsman)之設置,都是我國法相較於歐洲法及德國法的權利保護漏洞。這些隱疾,在此次監聽風暴果然也一一發作。立委諸公們,個案公審檢察總長,適可而止;當事人對簿立院(而非法院),更應三思。亡羊補牢,彌補通訊監察的立法漏洞,才是防範濫權監聽、維護基本人權的制度出路!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