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離開檢察權 讓自己人信服
近年檢察官調查或偵辦許多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例如興票案、馬案、扁案等等,偵辦方向是否受到政治力的不當干預,不僅被告認為是「政治迫害」,社會有許多質疑,連法界也頗多認為是政治力的司法運用所致,似乎該等案件的偵辦方向及結果是由總統指揮。導致檢察官越努力偵辦特權,越像執政者之鷹犬。
歸根究柢,最主要原因在於檢察權無力防止政治力介入,如何建立獨立於政治的檢察體系,實在是建立法治國家的主要課題。
依現制,代表執政勢力之法務部長,雖依法僅有一般行政事務決定權,具體個案非法務部長所能過問。惟法務部長掌握所有檢察長之任免權,部分政客又不知尊重司法,檢察首長升遷調動充滿政治考量,不管能力如何,多以服從性高者任之,政治力乃得藉以操弄刑事程序發動權,結果是否干涉司法,全憑部長及上級政治人物一念之間,致司法公信力大受傷害。
檢察權為行政權與司法權的接壤,制度設計上一方面必須顧及法務部長之行政權,使其得以貫徹其刑事政策;另方面則應維持檢察系統之獨立,杜絕政治力干涉司法權之行使,以免職司刑事追訴之檢察官淪為打擊異己之政爭工具。而加強檢察機關內部民主化,為避免政治勢力以控制檢察首長人事權方式干預司法的最佳方式,故應強化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的組織與權限,增加檢察官互選代表之名額,並在特定資格限制下,將各級檢察長之任命,委諸檢審會提名後由部長同意任命,檢察首長之免職亦須先徵得檢審會之同意。如此檢察權的司法獨立性方能與法務部長的行政監督機能保持平衡,以糾正政治力對於檢察系統過度控制的弊端,強化檢察體系的公信力。
另外,若將檢察系統與監察院合併,檢察院院長(或仍稱監察院)、特別檢察官及監察委員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且四年一任,不得連任,分別專辦特別重大繁難刑案及彈劾案件,將可防止行政權、立法權向檢察系統作不當之施壓,使監察委員及檢察官更能超然中立、勇於任事,使檢察政策及監察事務處理能更注重全體民意。
調整檢察體系歸屬及法務部長對檢察首長的任免權是當前建構公正司法最重要的步驟,捨此無法期待每位法務部長及其上級長官都能自我克制而不干預個案,儘管政權有輪替,只是影響司法之政治勢力產生變換而已,檢察機關處理政治敏感度高的司法案件,不僅不能使大眾信服,有時連「自己人」也不免有所懷疑。
資料來源:聯合報/吳巡龍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