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長期接觸病友的經驗裡,讓我深刻體會到那種生死由不得人的痛苦與絕望,甚至有病友趁自己手還能控制輪椅的時候投湖,提早結束理應持續發光發熱的生命,讓人非常不捨與惋惜。為此我在擔任立法委員之初即大力推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次修法,並持續探究病人善終的議題,在今年提出《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希望更能確保每一個民眾自主善終的權利。

  我國醫療法第60條、醫師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與醫師沒有例外的緊急救治義務,再加上前衛生署78年解釋,不同意病人或家屬有放棄心肺復甦術的權利,讓很多醫師擔心招致醫療糾紛,只好不顧一切搶救到底。因此,法律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否則病人自主權在我國如同空中樓閣,無法具體實踐。

  《病人自主權利法》不是安樂死法案,更不是讓病人放棄生命或自殺如同15年前大家討論《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碰到病人善終的議題總會讓人聯想到安樂死。事實上本法僅處理「拒絕人工維持生命治療,讓死亡回歸自然」,和「主動縮短壽命」的安樂死截然不同。世界醫學會早在1987年就肯定拒絕醫療權在倫理上的正當性,歐美許多國家也都明文予以保障。

  前陣子八仙塵爆的病人往生時,新聞媒體總寫著「家屬決定拔管,放棄治療」的錯誤標題,正反映了多數人對於拒絕醫療的扭曲與誤解。誠如陳志金醫師所言,很多情況根本就是「治療無效」,繼續透過高科技維持生命徵象,只是徒增病人的痛苦,讓他活得毫無尊嚴,此時何來放棄治療之說。因此,拒絕醫療不是放棄生命或自殺,而是每個人在死亡的過程中展現自身的價值與尊嚴,不受醫療科技的擺布支配。

  曾有醫師質疑,既然病人要拒絕醫療,現在醫療實務就有自動出院(AAD)的機制,何必多此一舉。必須再次強調,病人並不是放棄生命,更不是什麼都不要,而是希望能夠活得有尊嚴,無痛舒適的走完人生最後一哩路。AAD的作法只是讓病人脫離醫病關係,結果是病人更慘(回家後無法得到緩和性、支持性治療),家人也跟著絕望,根本無法好好道別。《病人自主權利法》為此規定醫療機構在病人行使拒絕醫療權後,仍要提供適當的緩和醫療照顧,才能讓善終的路有始有終。

  畢竟涉及生命、身體的保護,病人自主權並不是那種「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盲目自主,而是經過深思熟慮的自主。因此《病人自主權利法》制度上設計讓醫療團隊參與病人決策的過程,提供完整醫學知識讓病人審慎考慮。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總院長黃勝堅醫師曾說:一個生命的誕生,需要一雙手的協助;最後的善終,卻需要許多雙手的幫忙。每個人渴求的善終不會憑空掉下來,而是需要努力爭取才能改變國內的法律制度與醫療環境。《病人自主權利法》將是個契機,也是重要的里程碑,呼籲大家踴躍參與、大力支持。 

(作者:楊玉欣立法委員,原文出於2015-10-07 中國時報 第A14版╱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