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權協會與馮定國委員國會研究室,於94年8月18日假台北市濟南路台大校友聯誼社三樓A室,共同舉辦「媒體暴力問題面面觀研討會」,本研討會由李永然理事長及馮定國委員共同主持,與會貴賓除行政院新聞局廣電處吳水木處長、法務部檢察司黃淑媛科長、內政部兒童局黃碧霞局長、曾平鎮組長、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蘇友辰董事等蒞會指導,民間社團如台北市國際傑人會林素鶯會長率領其會友張綺珊女士、黃韻如小姐、尤正賢先生、鄭經勝先生等十餘人出席參與;台北市忠誠扶輪社林秀忠社長率領其社友馮曉原先生、陳嘉宏先生等出席參與;台北縣青年創業協會許登旺理事長;財團法人關懷文教基金會趙承厚董事長;司法界李相助庭長、陳貽男庭長、吳傑人檢察官等亦出席與會;傳播媒體出席本研討會如公共電視、人間衛視、好消息衛星電視台、中國新聞社、大成報等亦派員出席。除此之外,本會葛雨琴常務理事、吳惠林理事及連惠泰秘書長、會員發展委員會張綺珊主任委員及王雪瞧副主任委員、公共關係委員會陸莉玲主任委員、法律服務委員會林振煌主委、謝心味副主任委員等均出席參與本次研討會。綜觀本次研討會之出席與會人員含蓋司法單位、傳媒界、社福界、學界、民間社團及關注本議題之社會人士近百餘人次出席與會。
本研討會首先由李永然理事長致詞,李理事長除向與會人員致意,感謝其撥冗出席本研討會,並向與會人員說明近年來社會八卦新聞不斷,大眾傳播媒體為提高收視率,在報導新聞事件的同時,更是嚴重侵害個人隱私權,造成社會大眾不良的負面影響。雖然大眾傳播媒體對於社會事件的報導,在積極功能方面固能發揮媒體揭發事件,導引民眾重視事件問題的功能,但在消極影響方面,莫過於詳盡描述犯罪情節,間接提供模仿的體材,尤其對於心智發展未臻成熟之未成年人,影響甚鉅,這個問題,我們可從許多過去的案例顯示,媒體暴力不論在新聞、戲劇、綜藝節目或電視和電腦遊戲中出現,對觀眾都有影響,更何況是青少年,更有可能造成不良的示範作用。雖然媒體並非社會上唯一的暴力來源,但是,我們不能以此為藉口,而忽視媒體的負面影響,更不能忽略媒體滴水穿石的效果。因此,為使媒體在報導社會事件時發揮其正面功能,減少負面引發模仿效果,以減少未成年行為仿效之誘因及探討媒體報導對刑事法中隱私權、名譽權之侵害與保障所引發之問題,希望藉由本專家學者、相關機關代表、民間社福機構、實務人員等參與及交換意見,讓我們大家坐下來,重新討論媒體對於社會事件報導的尺度應如何拿捏,才能充分發揮媒體正面功能,同時,以集思廣義之效益,讓實務與學術能緊密結合,達到實務與理論相互運作之媒體自律與少年及兒童保護機制之深化及廣化目標,進而建構完善之媒體自律網絡,重建採訪報導的新秩序,使媒體工作者,在享受採訪權利,滿足公眾知的需求與新聞職業道德精神間,釐出一個合理的平衡點,使媒體報導成為正面社會教育的素材。讓我們的社會在21世紀的時候能夠向上提升,而不是向下沉淪。有大家上下一心,共同努力,絕對是推動我們社會向前進步最大的力量。
馮定國委員認為媒體究竟是促使社會進步的動力還是在製造傷害社會的元素?雖然我們希望媒體能對社會多一點的監督,但是媒體報導多到氾濫,在沒有新聞採訪時,拼命去挖人隱私,這也是我們所不樂見的。我們期盼今天這個研討會可以帶動社會大眾的省思,增加正向的報導。在兩位共同主持人向與會人員致意及說明本研討會的目的之後,行政院新聞局廣電處吳水木處長、內政部兒童局曾平鎮組長、法務部檢察司黃淑媛科長、台北市傑人會張綺珊前任會長、台北市忠誠扶輪社林秀忠社長亦於本研討會開幕式,向與會人員致意。
新聞媒體亂象早為社會大眾詬病,為正視此問題,本研討會特別邀請中國文化大學新聞系鄭貞銘教授專題講演「新聞媒體報導之社會意涵及責任」,鄭教授於專題講演指出,在自由民主社會中,報紙被譽為第四權,是在行政、立法、司法之外的第四種權力,其目的在為防止權力的腐化,為政治人物樹立鏡子,為民眾提供真相。所以沙茲柏格說:「媒體不是要支持政客,不是當傳聲筒」,既然報紙被稱為民主制度的「看門狗」、「告知者」者、監督力量,則提供正確無誤的新聞,乃是報人天經地義的第一要務。不正確的新聞,不僅被明眼的讀者恥笑,並失去對報紙的信賴;傳媒的公信力與報人的榮譽,自然也就逐漸淪喪。同時,政治民主化自應以社會民主化的基礎;新聞事業本身為社會體系之一環,其新聞報導之正確與否,更成為社會輿論之基礎:如果報導失實、誇張,甚至扭曲,則社會之認知基礎薄弱,其是非標準、價值體系,亦隨之瓦解矣。鄭教授更強調新聞事業之報導責任,首在報導正確、無偏見的事實真相於大眾面前。基於媒體的影響力,社會有太多太多力量企圖利用報紙,以遂其各自不同的目的,所以記者必須養成公正、嚴謹的態度、多方求證,養成懷疑與查對習慣,決不可草率報導,甚至「強不知以為知」,更不可「大膽假設、輕率下筆」。如果報導不正確、不客觀、不完整,社會根據錯誤的認知體系,去解讀外界的訊息,甚至生活在虛幻的訊息系統中,去認知這個社會、去評價這個系統,則後果之嚴重可以想見。
經過鄭貞銘教授精闢論述「新聞媒體報導之社會意涵及責任」之專題講演後,深信與會人員對於新聞媒體在多元社會的扮演角色,應該有其明確的認識。
面對21世紀民主社會,尊重個人隱私是民主法治素養的基本元素,但現今媒體的報導亂象,造成個人隱私常受侵害,為正視此問題,本研討會亦邀請林振煌律師針對「媒體報導與刑事法之隱私權保障與侵害」之問題專題報告。林律師於其報告中指出,我國雖於憲法並未明文規定隱私權為基本權利,但在法律層次,仍有許多實質上涉及隱私權保護之規定。近年來,隨著法制的修訂,使得隱私權一詞逐漸明白顯示於法律規定中,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一日民法增訂公布民法第一九五條,更明文將隱私權之侵害納入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範圍,使隱私權在民事普通法正式取得其地位。由於隱私權乃關於個人生活事務之權利,屬於所謂「私領域」,至於新聞報導則涉及大眾知的權利,以及相關公共事務的討論,屬於「公領域」。由於新聞報導無可避免涉及人、事、時、地、物,則當報導某人某事時,該事務究竟屬於「公領域」而應受新聞自由之保障,或屬於「私領域」而得主張隱私權,將造成二種權利之衝突。由於在理論上,此二種權利保障界限之劃分並未明確,本文擬從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及判決加以分析,雖不能藉此提供一簡單的明確判斷標準,但至少可以得到一大體上的輪廓。林律師以其多年業務經驗,認為從我國實務觀之,尤其是近年備受矚目的幾件判決,法院並未賦予新聞報導以高於其他個人權利之地位,因此不能以新聞自由合理化對於隱私權之侵害。但法院也並未在判決中提出一足以明確判斷之標準,此一困難乃基於「私領域」與「公領域」無法明確界定,且在可見的未來,也難以提出更明確的準繩。因此,在個案上究竟新聞自由之與隱私權之保障如何調和,只能依具體事實由法院加以認定。
新聞報導亂象對於未成年人的影響層面到底有多深,亦是本次研討重點之一,本研討議題特別邀請從事兒童保護工作多年之東海大學社工系王育敏講師從事「媒體報導對未成年人行之影響」專題報告。王講師於其專文報告中指出媒體扮演資訊傳遞與監督政府的第四權角色,報導與傳播是媒體的天職與責任;經由媒體的報導,可讓民眾獲得最新、最即時、最廣泛的資訊來源,充分發揮媒體教育與傳播的功能;然而隨著國內媒體的開放,許多媒體從業人員為了搶獨家,及滿足部份社會大眾窺探隱私的好奇心,將暴力、情色、靈異、緋聞等不利未成人資訊,大量露出報導。部份媒體罔顧個案權益,在報導弱勢兒童個案新聞時,揭露個案隱私,嚴重侵犯兒童人權。媒體不當採訪報導,也引發社會大眾負向觀感及相關團體之撻伐。根據調查發現,59.9%的孩子平均一天看電視的時間近2小時,有24.4%的孩子花3小時以上的時間在看電視,可見電視的確是目前孩子們最主要的課後休閒娛樂之一,電視對於兒童存在著一定的影響力,若兒童觀看了不當的電視內容,會影響其身心之發展。未成年人在電視面前,無形中吸收了許多資訊,電視媒體背後傳遞的意識型態,往往不著痕跡但烙印甚深,影響兒童價值觀的建立
。兒童發展品質決定國家未來的競爭力,為維護兒童健康的發展,政府、電視媒體工作、家長團體、兒童福利團體以及社會大眾,應重視不當新聞與節目內容對兒童發展的負面影響,結合社會各界力量,捍衛兒童傳播權,共同為孩子打造無污染的視訊空間。
綜合座談是經驗分享與交流的重要時機,本次研討會規劃的議題,經與會人員的熱烈回響及意見的溝通,使本研討會達成重建採訪報導新秩序的深化共識。透過本次研討會的討論,均肯定新聞自由的可貴,但在新聞自由的前提下,我們亦發現新聞媒體的發展還是存在一些問題。李永然理事長認為台灣是一個開放多元價值的社會,我們對於問題的檢討與面對,就是希望的存在,而這個希望的元素就要靠活動的力量來配合,也就是來自於主管機關的「他律」力量,也可能來自於從業人員自身自覺的「自律」力量,同時也來自於民間團體的要求及透過社會大眾對媒體的一種選擇與淘汰的機制。我們更希望透過社會道德的提升及教育的力量,讓我們的社會能夠有一個更好的未來。另外我們也充分了解人權教育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中國人權協會將來亦會利用寒暑假,針對青少年開設「人權教育訓練營」,希望讓青少年體認權益的本質,藉由教育意識的傳輸,相信台灣的未來,絕對是可以成為一個非常優質的民主社會,相對的閱聽大眾對於知的權力及第四權媒體的篩選,將有了更深一層的體認。本研討會「重建採訪報導新秩序」的理念,在李永然理事長的「人權教育向下扎根」的建構下,灌注了新聞報導新風範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