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司法的功能在於透過嚴謹法定的程序,追求真實,公正解決人民的爭端,以保障人民合法正當的權利,協助建立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使人民安居樂業,活得有尊嚴。
大家也了解,司法的生命在於人民的信賴;而司法的核心問題則在於裁判品質及正確性的提昇,以建立其公信力與權威性。因此對於發揮司法功能,以取得人民信賴的任何改革,應該會贏得人民的支持。
目前司法平亭曲直的功能、裁判品質及公正性不能獲得人民的普遍信賴,是公知的事實。司法院為了提高裁判的公正與正確性,而引進德國專家參審制度,已於今年八月完成「專家參審試行條例草案」,不久將送大院審議。就如同推動最力的台灣大學邱聯恭教授所指出的,有一些專業鑑定報告,法官根本看不懂;例如車禍、醫療、專利、兇殺等鑑定,結果所下達的判決被一些專家牽著鼻子走,完全欠缺判斷能力,故讓學有專精的專家參與審判,減少瞎子摸象誤判,是有其必要性及正當性。關於這項草案,個人有幸也參加研訂工作,認為此項新制值得規劃嘗試,因為蘇建和案拖延十四年不決,就出在於當初法醫相驗及而後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錯誤解讀之上,三個年青人的生死完全掌握他們手上,一旦出錯法官也跟著錯下去,危害之大實在可怕。
至於「國民參審」制度的引進,固然可以使司法民主化、平民化,透過民眾直接參與審判,對國民的法治教育發揮一定的效果,也可取得人民對司法信賴。但英美陪審制度,由陪審員負責事實的認定,過程冗長,曠日廢時,可能造成國家過重的成本負擔,形成一種不必要的浪費力,此德國1924年廢除陪審制經驗可為證明。但如退而求其次,採行由二、三位國民參與審判的「國民參審」,則因參審員欠缺法律專業的知識,對訴訟程序不嫻熟,容易為職業法官所控制,成為不義的背書者,對於真實的發現並不一定有助益,也可能成為審判的羈絆與負擔。此外,若參與過程因親身體驗發現一些司法的弊端而為傳述,司法的公正更無法取得人民的信賴。是故,目前時空主客觀條件,特別是國民的法治知識水準未能提高,此項外國的法制,可能發生逾淮成為枳的情形,個人持保留的態度。
個人閱讀過商周出版社一本由由麥可.拉德列(Michael L.Radelet)、雨果、貝鐸(Hugo Adam Bedau)、康絲坦.普德曼(Constance E.Putnam)三位學者專家所撰寫書名為【雖然他們是無辜的】著作(In Spie of Innocence)全書一共十三篇章,介紹美國自一九○○年到一九九一年之間,因「司法疏忽」所製造的司法死刑誤判,讀來實在令人怵目驚心,惶懼不已。這些為數眾多的血淋淋的「司法誤殺」,吾人真不敢想像,竟然發生在號稱世界上最為民主先進、倡行法治及高倡人權至上的美國。如果以嚴謹程序甄選一、二十名組成的陪審團,就犯罪事實之有無,運用集體經驗、智慧、嚴密邏輯思考及交互辯論的方式,作成有罪或無罪的結論,其結果仍有那麼多的失誤,則以我國現今司法制度審視,不管是由一個人獨任審判,或由三人或五人合議審判,不但要負責事實認定的艱鉅工作,尤需作最後法律適用的判斷,在繁重的工作壓力之下,以鬆懈的自由心證尺度,採取傳統的自白作為判決依據,其所形成的誤判,情形可能更為嚴重,祇是未經發現及揭發而已。
【雖然他們是無辜的】作者,分析死刑誤判的原因有多種,包括證人的謬誤(漫不經心、誤認、錯覺、偏見)及因仇視、報復心態作祟而蓄意說謊偽證;警察的預設立場、誤導、疲勞審訊、刑求取供、栽贓誣陷、隱藏證據及運用科學鑑定的錯誤;檢察官受騙、急切、傲慢偏見;辯護律師之不稱職、急功好利;陪審團之草率失誤、種族歧視、不法因素及不當輿情干擾等等皆是,本書統稱為「可怕的司法疏忽」。尤其警察偵辦階段,如出於邪惡的動機,那就成為製造冤獄的罪魁禍首。本書特別提到,自本世紀以來,美國已經合法地處決了七千名的男女,被判處死刑的人則數倍於此。但本書所舉而事後證明為無辜的四百件死刑誤判的血淚故事,讓我們不得不回頭檢視台灣在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凌晨發生在台北縣汐止鎮吳銘漢、葉盈蘭夫婦雙屍命案所引發的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個年青人的死刑誤判重大侵害人權事件,震驚了中外。可嘆的是,至今仍然在舊有傳統司法思維及採證寬嚴論辯中生死糾纏折磨,不得其解。個人認為,為了避免官官相護,犧牲無辜的生命,將來刑事訴訟修正,死刑再審審判程序納入陪審制度,將事實認定部分交由大陪審團決定,作最後終局的審查及決斷,或許這是面對司法三審定讞涉及司法公信交戰進行平反程序最好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