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卡奴減債更生的幾個看法
2006/01/19
陳榮傳 (國立臺北大學司法學系教授)

一、卡債不只是債務問題,更是社會問題
一個卡奴為卡債所苦,我們可能會說:「誰叫他不知節制,隨便擴張信用,活該。」但在我們的社會中,已經有相當比例的人成為卡奴(據說有40萬人),其中有不少人「為債走天涯」(不敢回家),「為債走險路」(偷搶或犯罪),「為債賣身」(賣血、賣淫、賣器官),「為債捨家」(離家避債、妻離子散),有的甚至走投無路,自殺身亡。我認為此時不能再把他們看成是零星的個案,而是須要以制度性的方法去解決的社會問題。

二、發卡浮濫,銀行「教壞囝仔大小」
許多卡奴的家人都發現,他們萬萬沒想到一個到處碰壁,借不到錢,負債也因此被控制在合理範圍的人,居然可以在銀行浮濫的發卡政策之下,開始借得到錢,甚至可以用卡養卡,一直到週轉不過,眾卡都被「卡住」時,才被家人發現。銀行的卡債無法收回,大呼吃虧時,負責任的家人認為他們才是被害人。
卡奴的問題和銀行的發卡浮濫關係密切,為了業績和營業額的數據,銀行用盡辦法「衝」卡量,有時形同引人入火坑,造成社會問題。在社會對於信用制度尚未建構成熟時,銀行即誘使消費者擴張信用,未能善盡社會責任,應該被譴責,也應該自行吸收一部分的損害。

三、利差倍數過鉅,卡債金額應予調整
民法第205條對於利息的週年利率設有20%的限制,發卡銀行對於循環利息或現金卡借款的利息大致也都約定在18~20%之間。不但如此,持卡人啟動每一筆借款,都還要加收手續費。我看過卡奴為了1000元的現金借款,而支付100元手續費,對銀行的橫獲暴利,很不以為然。在過去的這段時間內,一般存款的利率只有1%,附擔保的貸款利息也低到3%以下,而現金卡或信用卡的循環利息,竟然到20%都被認為合法,手續費或其他名目的費用也不被取締,實不公平。
無論信用卡或現金卡的契約,都是消費者和銀行之間的定型化契約,在一般協議的貸款利率都很低的時期,高達20%的利率雖然未違反禁止規定,但已顯不公平。主管機關未注意實質的公平正義,縱容銀行爭食這塊幾近不義的大餅,先創造出大量的債權數字及獲利的假象,再使「契約自由」成為銀行對於身無分文(只有身分證)的卡奴的屠刀,最後釀成社會問題。我認為政府失職在先,此時應該有較積極的作為。
四、信用卡「假消費、真借款」,銀行或可求償
信用卡的消費性和現金卡的借貸性本來是不同的,有些商店以「假消費、真刷卡」的方式,和銀行一起海削持卡人,也造成卡債的不當擴大。我看過卡奴為了現金,到可能是專作「假消費」的商店,以類似「刷一萬,借八千(現金)」的方式借錢,使卡奴在卡海中越陷越深,終至無法自拔的地步。銀行的卡債如無法獲清償,或許可以考慮清查這些商店,進一步請求賠償。
五、卡債的催收不宜過當
卡奴、卡債的社會問題,和銀行委外催收卡債,使卡奴和家人終日惶惶,不得安寧,至有關連。我建議銀行要全面停止委外的過當催收,讓社會秩序趨於基本的安定,對於已經無力清償的卡奴,念在其對帳面上的債權數字有貢獻的分上,也要盡量以溫情予以召喚,促成清償數額和方式的協商。
六、建議成立專業的卡債處理機構
卡奴之所以這麼多,銀行未能控制風險,只顧搶一時業績之快而浮濫發卡,應該是很重要的因素;卡債之所以這麼多,和關於卡片的定型化契約的內容不當,也脫離不了關係。許多卡奴從來沒想過可以貸款這麼多,也從來沒期待可以還這麼多,為了還原這些卡債的「消費」性質,使卡奴的收入和卡債的清償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我建議政府成立或輔導成立專業的卡債處理機構,負責對已達到一定金額(例如30萬元)的卡債清償計畫的協商及金額的調整。
七、卡奴更生,社會也能更生
由於卡債的問題,不是單純的私人債務,所以理財不當的眾多卡奴,如果完全得不到支持和更生的機會,整個社會的信任和公平基礎,也會流失。對於人生還有長遠的未來的卡奴來說,透過法院的宣告破產,適度地讓一切歸回原點,應該有其必要,立法上也可以考慮制定類似「公司重整」的「個人重整」立法,使有重建信用可能性的個人迅速更生。所以對於法院有關卡奴個人破產的聲請,我建議不要一味地以責備卡奴的態度予以駁回,也為了避免卡奴藉由聲請個人破產耍賴,我建議在卡奴聲請法院宣告個人破產時,一律先由前述專業的卡債處理機構協商,協商不成時,再由法院斟酌各項因素判斷應否宣告卡奴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