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三百三十四條條文修正案,「觸犯海盜罪者除故意殺人須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凡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者,得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將現行刑法中僅存「唯一死刑」的海盜致人於死罪及海盜結合罪,更改為「相對死刑」之罪,「唯一死刑」正式走入歷史。法務部指出,死刑制度為剝奪罪犯生命之刑罰,使其永遠與社會隔離,「唯一死刑」即不分情節輕重均判處死刑,法官幾無裁量空間,如有誤判,則無法挽回,為使裁判更客觀、合理,並限縮死刑的適用範圍,「唯一死刑」有必要檢討修正,故有通盤檢討海盜罪刑度之必要,以符現代刑法思潮,並兼顧人權之保障。
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律師對刑法此次修正,廢除了最後的「唯一死刑」,對於人權的維護,認為是一種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