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首屆人權理事會於2006年6月25日通過「強迫失蹤問題公約」與「土著人民權利公約」。「強迫失蹤問題公約」是保障被政府有系統地拘留、強迫失蹤的「危害人道罪」;政府組織必須對所有被拘留者進行正式登記,以及政府不得祕密關押任何人等。「土著人民權利公約」則是保障土著的主權和領土的完整。
  中國人權協會李永然理事長表示,「強逼失蹤」是指「一個組織或機構強迫一個人從公眾視線中消失,其方法可以是關押,也可以是殺害。」此舉顯然違反其本人的意願而予以逮捕、拘留或綁架,或剝奪他們的自由,並將這些人置於法律保護之外。另外,針對聯合國「土著人民權利公約」,台灣也應當儘速推動原住民基本法,以法令的方式來保障原住民的相關權利,協助原住民自治發展,更重要的,是在法令明確規範下,讓族群之間,能夠共生共存,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