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國際禁毒日」–國際反毒歷程及國內反毒政策的省思
李永然律師、陳曉祺律師
一、國際禁毒日之由來
隨著醫藥發達及交通運輸日趨便利,世界各國藥物濫用與毒品交易之犯罪日益嚴重,毒品問題已成爲全球性的災難。由販毒、吸毒誘發的竊盜、搶劫、詐騙、賣淫和各種惡性暴力犯罪嚴重危害著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治安及社會秩序,因而引起世界各國對毒品問題的重視。聯合國遂於1987年6月12日至26日,在奧地利維也納召開會議,共有138個國家的3000多名代表與會。會中提出「愛生命、不吸毒」的口號,並一致同意將每年6月26日訂為「國際禁毒日」。同年12月,第42屆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正式將每年6月26日訂為「反麻醉品的濫用和非法販運國際日」,即「國際禁毒日」。自1992年起,每年國際禁毒日都有一個口號。2006年的口號即為─「毒品不是兒戲!」 (註1)

二、毒品犯罪為全球問題
大量的毒品交易,鉅額的毒資流動已直接或間接地威脅國際經濟的正常運作。依據聯合國禁毒署2006年世界毒品報告(World Drug Report 2006)的統計顯示(註2),全球每年毒品交易額達8000至10000億美元,是僅次於軍火而高於石油的世界第二大宗買賣。目前全世界吸食各種毒品的人數高達2億以上,全球15-64歲人口中,有近5%在過去12個月內曾吸食過毒品(圖一)。每年有20萬人因吸毒喪生。毒品蔓延的範圍已擴展到五大洲的170多個國家和地區,而且出現吸毒人群日益年輕化、女性吸毒者增加的趨勢(註3)。有鑑於毒品問題影響國計民生極為重大,必須儘速加以遏止,世界各國近年來紛紛採行大規模之禁毒措施,包括東南亞、中亞及中南美等各個毒品問題嚴重之國家均在其列;中國大陸近年來亦嚴格執行毒品犯罪之掃蕩,對於毒犯均處以重刑。
為號召全球人民共同協力解決毒品問題,聯合國自1961年起陸續邀集各國簽署了數個國際公約。1961年針對嗎啡、海洛因、大麻、古柯…等麻醉藥品,制訂「麻醉藥品單一公約」;1971年為防制安非他命等化學合成物質之新興毒品,簽署「影響精神物質公約」;1988年則簽署了「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物質公約」(註4),以解決毒品跨國交易之問題。1990年2月20日至23日,聯合國第一次禁毒特別聯大通過了「政治宣言」和「全球行動綱領」,又宣佈將1991年至2000年定為「國際禁毒十年」。1998年6月8日至10日,聯合國第二次禁毒特別聯大通過的「政治宣言」、「減少毒品需求指導原則宣言」、「在處理毒品問題上加強國際合作」等文件,就加強國際司法合作、減少毒品供需、鏟除非法毒品作物等禁毒重要目標,制定了一套跨國、跨世紀的完整戰略(註5)。

三、我國禁毒政策的演進
中國早自清末即已深刻體認毒品對於國家社會及國民身心之危害;1839年6月3日林則徐「虎門銷煙」即為一禁毒之著例。台灣自日治時期開始,日本政府便已在台施行許多相關禁毒政策,將毒品犯罪列為重罪。1895年7月頒佈嚴禁告諭:「鴉片煙和吸食器具交給軍人、軍屬及其他帝國臣民吸食鴉片者,或提供吸食場所者處死。」1897年頒布台灣鴉片令,加強對於鴉片流通及吸食者之管制。由公醫進行阿片(即鴉片)癮者的認定,建立台灣總督府專賣局鴉片製造工廠公營專賣制度,商人必須取得販賣許可始得販賣鴉片,並對健康之吸食者訂立罰則。日本政府在台施行之禁毒政策成果斐然;至1911年,吸食者已銳減至9,2000人;1945年6月17日,台灣總督安藤利吉宣佈台灣阿片癮者滅絕(註6)。
民國38年國民政府遷台後,對於毒品問題仍相當重視,立即著手研擬禁毒相關法令。民國43年修正於民國18年制定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並在台公布施行;民國44年制定「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民國81年後改稱為「肅清煙毒條例」),採取行政、刑事雙軌並行。隨著醫藥科技及販毒方式日新月異,新興毒品不斷出現,為求與時並進、切合社會現況,「肅清煙毒條例」於民國87年更名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於民國88年亦已修改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兩者均已歷經多次修正。

四、台灣地區現況
台灣地處東南亞交通樞紐位置,進出口貿易向來興盛,再加上地理位置鄰近世界最大毒品產地—金三角(泰緬邊境一帶),以致國內走私毒品之情況頗為嚴重。國內緝獲之毒品數量逐年增加,顯示毒品問題有日益惡化之趨勢。
毒品犯罪在世界各國已造成嚴重社會問題,吸毒人口之年齡曾亦有逐年下降之趨勢,實為國民健康及社會治安之極大隱憂。近年來台灣地區之新興毒品不斷出現,搖頭丸、K他命等已取代安非他命成為青少年濫用情況最嚴重的管制藥物。

五、禁毒政策方向的省思
政府雖長期致力於相關法令的修訂及加強毒品查緝工作,然因毒品犯罪方式及藥物種類的快速變化,法令的修訂腳步總是趕不上新毒品出現的速度,各項禁毒措施亦面臨實行上的困難。在毒品問題沒有明顯改善的情況下,不免會有「治亂世、用重典」的呼聲,主張應加重對於毒犯之刑罰。觀諸東南亞的泰國、越南與中國大陸等國家,對於毒品犯罪均採取重刑,法院對於毒犯亦大量地判處死刑。以中國大陸為例,在2006年6月26日(即今年國際禁毒日)當天,僅廣東省高級法院即判處15名毒犯死刑,甚至有聆判後立即押解刑場執行者(註7)。
台灣地區大多數人民,包括行政機關,均存有「重刑主義」之觀念,認為改善犯罪問題最好、最有效的手段即是修法加重刑度,予以重罰。不可否認地,重刑確有其威嚇之效,然而大多數人忽略的是,犯罪人犯罪時絕大多數並未考慮刑度問題,治安的改善與刑度的輕重並無絕對的關係,「教育」才能治本。一味加重刑罰非但不是治本之道,反而只是開人權保障的倒車。北歐各國極度重視人權,其刑罰乃世界最輕,但這些國家的治安及生活品質舉世共睹;美國刑罰甚重,治安長久以來亦未見起色。國內毒品問題的改善策略必定將不斷面臨重刑與人權的矛盾,其間如何折衝與取捨,值得相關當局深思。

註1:台灣省商業會網站http://www.tcoc.com.tw/InDay/6/0626-2.htm。
註2:聯合國禁毒署網站http://www.unodc.org/unodc/index.html。
註3:新華網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www.xinhuanet.com/。
註4: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http://www.nbcd.gov.tw/home/home/index.aspx。
註5:同註1。
註6:同註4。
註7:2006.6.28 聯合報A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