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尊嚴」乃憲政國家的中心思想,《憲法》中各項基本權保障即是以維護人性尊嚴為目的。《德國基本法》第一條即明揭:「人性尊嚴不容侵犯。」我國《憲法》雖無類似的準則性規定,但大法官亦於多號解釋中確認人性尊嚴為我國憲政體制之最高指導原則。釋字第六○三號解釋即揭示:「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
台灣關愛之家去年在台北市再興社區設立愛滋病收容所,引起社區住戶強烈反彈,並祭出社區規約中「住戶不可在社區設立精神病或法定傳染病安置機構」之規定,要求愛滋病患遷離。然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雖賦與社區住戶訂立規約以規範社區住戶間相互關係之權利,但規約之內容不得牴觸現行法令之規定,且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否則應為無效。蓋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目的;此為行使權利之基本原則。上開社區規約之規定顯然已侵害愛滋病患受《憲法》保障之居住遷徙自由,有損其人性尊嚴,並有違反「公序良俗」之嫌。如此與憲政精神背道而馳之規範,自不容承認其效力。
台灣經濟在短短三十年內有突飛猛進之發展,人民生活水準因而大幅改善。然而,台灣社會的道德觀與人權意識並未因生活水準提高而有明顯的進步。社會大眾普遍只重視自身利益,卻缺乏尊重他人的觀念;自己受到侵害時滿腔憤怒,侵害他人人權時竟能理直氣壯。「人權」乃生而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無論貧富貴賤,每個人的基本人權及人性尊嚴均應受到他人的尊重。「人權意識」並非只是自命清高的口號,而是提高人民道德觀念、確保社會安定的不二法門。若能在社會中落實人權教育,使社會大眾懂得尊重他人,必能提高大家的生活品質,讓台灣這塊土地多一分平和,少一分暴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