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

近十年來,台灣已逐漸從開發中國家往已開發國家之林邁進,是以投入企業職場服務的就業人口也逐年攀升。國人常說,台灣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然而,台灣果真已是一法治國家嗎?成為法治國家的要件,應該是全民建立起知法守法的觀念,政府貫徹執法並具備進步的法律。而守法、知法、貫徹執法與好的立法之中,又以「知法」最為重要,而這也是我們社會目前最欠缺的部分。雖然我們的社會已經沒有文盲,卻到處都是「法盲」。所以我們時常看到,台灣在執行法律上經常不貫徹,制定法律與立法的品質也多有未盡周全之處,至於民眾知法守法的觀念,就更加欠缺了。 而其中又以關於職場的法律問題:諸如勞資糾紛、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的保護和競業禁止的問題,佔每天報章雜誌中之大宗;而這些爭議所引起的企業和社會資源的浪費,更是令人不容忽視。
有鑑於企業管理人和職場從業人員對法律知識的欠缺所衍生的各種弊病,以及這一陣子例如華新科與國巨挖角事件、中國信託涉嫌內線交易違法和每年勞工必會參與的「秋鬥」活動等,所對社會產生的重大衝擊,故本文作者秉持著推廣平民法治教育的一貫理念,以及長期以預防重於治療的宗旨,乃不揣深淺而就本問題於文內作初步的探討,並期使能因此喚起職場法治教育的重視,並收拋磚引玉之效。

二、 職場法治教育現況的觀察

1、職場法治教育的欠缺
綜觀看來,目前我國的公司中,絕大部分皆未設置法務部門或聘請法律顧問,平日於公司中亦未安排法治教育的課程。其原因不外於在我國傳統社會裡,不但有所謂「以和為貴」、還有所謂「訟則終凶」-也就是,宋朝朱柏廬先生所說的「居家戒爭訟,訟則終凶」-等觀念,流傳於民間;清朝康熙時代且曾頒下令旨,要求凡是忠臣良民,如果遇到紛爭,最好都循和解方式解決,其不如此而竟然提訴興訟者,都當作頑劣尋釁之徒加以看待。這樣的歷史文化背景及傳統觀念,壓抑了人民權利意識的健全發展、挫折了人民提起訴訟主張權利的鬥志。
而企業人對於法律規範也不夠重視,常把法律當作「必要之惡」或甚至是「非必要之惡」,認為是法務人員專責處理的技術事項,而不是企業定策佈局時資深主管應該納入考量的重要因素。 是以長久對法律及權利保護意識的欠缺之下,也不難想像為節省公司經營成本時,刻意忽視法務部門的設置以及進行企業內部的職工法治教育了。

2、勞方與資方間的緊張關係
在勞資雙方皆輕視或刻意忽略法治教育的情況下,可想見的乃法律或權利意識的欠缺,是以在訂立勞僱契約時,常會欠缺合理談判的平台,致使訂約時未將《勞動基準法》等的規定納入考量,因此埋下將來勞資糾紛的種子。像每年著名的「秋鬥」,即是勞方在不平等的勞僱契約下,為向資方爭取更優惠或合於《勞動基準法》的工作條件下所為的示威活動。在勞資糾紛的情況下,常會導致後續訴訟的提起或更強烈的罷工活動,而導致更巨大的資源浪費與費用支出。若是勞資雙方事先皆就勞動條件以及工資福利等事項都能先依據法律作合理的規範時,則必不會有後續這些爭議的產生,而勞資雙方也就不用負擔額外的不利益。

3、不友善工作環境所致工作效率的低落
按法律乃從日常生活規範所演變而來,因此擁有健全法律觀念的職場從業人員,必可期待其能具適當的應對進退技巧,且職場法治教育若能落實時,在職場個人皆能相互尊重並知人我之間合理之分際,則可期待更友善的工作環境之營造。例如:企業應重視落實《兩性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等,這有助於友善工作環境的建立。
近一期的天下雜誌選列出台灣前五百大企業,而從報導之中也可發現擁有完善福利制度及友善工作環境者,其員工也能有更高的工作效率及更優良的工作表現;反之,在充滿歧視及敵意氣氛的工作環境中,員工的工作表現亦將隨之低落;由此可見職場法治教育推廣的重要性。

4、對智慧財產權及營業秘密保護的欠缺
有鑑於職場法治教育的欠缺,則勞方和資方普遍缺乏智慧財產權和營業秘密保護的觀念。在這樣的前提之下,企業經營常會因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而被控告下而蒙受重大損失;或是因營業秘密的外流導致研發工作付諸流水。凡此種種,多是因為法治觀念的不普遍,而導致權利保護意識的欠缺。而這些高專業性、高知識性以及請求龐大賠償金額的訴訟,不但會造成公司信譽的損失,更有可能影響一家企業的興衰。

三、 職場法治教育強化方法的嘗試提出

1、善用律師規劃完善的法律策略
  企業是以商業活動和想要達到的營業目標為考量事情的主軸,法律則是盡量配合企業活動的工具之一。因此,企業經營者考量法律面時須權衡輕重:重點不可放鬆,枝節則不拘泥執著。律師應儘可能符合企業主的期待與需求,為企業推敲斟酌,量身訂作適合企業主的法律環境和策略,且隨時注意相關法律的頒布與修改,讓企業可以隨時因應調適。
  因此,企業主如何運用專業律師,也是企業成功與否的關鍵之一。有些企業主完全不注意法律,可能使企業陷入法律危機而不自知;但有些企業主太過多慮,亟欲法律給與完全、絕對的保障,反而可能使企業發展掣肘。因此「過與不及」的法律運用與考量都不是最恰當的做法。

2、預先聘請律師或法律顧問訂定完善的勞僱契約
  按勞僱契約乃將來勞資雙方之間權利與義務的依據,完善的勞僱契約具有預防紛爭與調和雙方利益的功能。鑒於勞僱契約所具有的細節性與專業性,妥適運用熟悉公司內部環境的法律專才,將有助於訂定使雙方皆能滿意接受的契約;且在協商的過程中,也有使企業主及員工有進一步了解自身權益的機會,同時亦是一法治教育的良機。

3、提供法律訓練課程或鼓勵法律的自修
  按當事人若是越懂得法律,律師就越能幫助他爭取有利的結果。社會的和諧來自於「知法」,如果全體國民都能具備一定的法律常識,懂得用法律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便能進一步知法而用法了。
  法律可以深入淺出的方式去了解,所以選擇自己可以吸收、可以理解的法律書籍,是最好的入門。有了初步了解,想再深入一點時,再找進階一點的法律專書來研讀。例如永然文化出版公司即出版了一系列淺顯易懂的法律書籍,不但可以避免入門者對法律書所產生的排斥感,同時貼近生活的實例亦增進研讀者的親切感;而永然文化出版公司所出版諸如法律常識入門系列、勞資權益雙贏系列和永然商務法律系列,更提供階段性的法律學習途徑。
  總之,學習法律要循序漸進、由淺而深,由身邊週遭的事務開始關心,再逐步向外擴及,從生活角度,再到工作、興趣。如果覺得自己看書不容易看得懂,那麼不妨參加法律講座,或者到大專院校、甚至社區大學開設的法律相關課程上課,這些都是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輕易接觸到法律的方式。只要有心學習,現在的資訊、網路如此發達,到處都是機會。 像法律119求助網http://www.law119.com.tw也是一個可以參考的網站。

4、扭轉傳統觀念
  在英美國家的社會中,「法律」或「訴訟」皆只是確定人民權利義務的方法或工具,訴訟並不代表於日常生活亦須相互敵視及對立;中國傳統觀念中認好訟者乃多逞兇鬥狠之徒,此種觀念亟待扭轉改正,蓋訴訟並非戰場,並不需要殺得你死我活,且訴訟的提起並不以勝訴為唯一目的,蓋和解亦是解決當事人紛爭並能維持和諧關係之良好途徑,由於職場更重視勞資雙方的和諧,故更應著重於權利義務的事先確立,更能防止事後紛爭發生之正確觀念。

四、 結語

有鑑於近幾年來職場方面的法律問題層出不窮,但是令人擔憂的是勞資雙方就法律方面的知識普遍缺乏,職場法治教育的落實與否,與一個企業的向下沉淪或是向上提昇,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為謀台灣經濟的正向發展,職場法治教育正是不可欠缺的一環,這也是筆者一直以來致力於推廣普及平民教育的動力。是以筆者在此提出些許拙見,除望各方指教外,更盼望台灣能成為一健全的法治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