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6年12月13日中國時報A15版、聯合報A6版報導,教育基本法「禁止體罰條款」修正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明文訂定禁止體罰,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應受國家保障,一旦受到任何侵害,政府應提供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救濟管道,或可望依法獲得賠償。但立院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與全國教師會於半年內研擬完成學生輔導管教辦法的注意事項,明確釐清管教與體罰之異同,以供教師管教時有法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