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認為509號解釋「實質惡意原則」民、刑事案件均適用 Posted by Lin Wei Tang | 5 月 10, 2007 | 人權新聞, 會員消息 最高法院院長吳啟賓於金恆煒遭控侵害名譽案件中,首度認為大法官會議針對刑法誹謗罪所作成釋字509號解釋中的「實質惡意原則」,亦適用於民事案件,因此將金恆煒案發回更審,若真採此原則審理,言論雖然損及他人名譽,但憑據的確屬實時,即不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最高院此番見解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相當具有指標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