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5年12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修正案,明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禁止學校有任何形式的體罰。體罰,是侵犯人權(身體權、人格權、甚至生命權)的行為,立法禁止之意義除在法律層次上確保學生人權外,更能讓零體罰的目標有逐步實現之機會。目前,國際上重要的人權發展之一,就是立法肯定兒童(這個弱勢族群)身為人的基本權利(兒童在國際上指18歲以下的人)。而這次在《教育基本法》中納入「不得體罰」的修正案條文,重點即於宣示:學生的身體和人格不該受到體罰的侵害。

教育部於今(96)年5月8日配合立法院去年通過修正《教育基本法》的「零體罰」條款,公布「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草案」,其中明列教師輔導管教應遵守的原則與程序,以及教育人員應避免採取的輔導管教措施,除此之外,也明定教師違法處罰措施的參考表,其中包括了蛙跳、兔跳、教師對學生責打身體或命令學生自打、互打耳光、罰款、沒收學生物品等行為,全數都屬違法的處罰措施。至於誹謗、公然侮辱等言語性「管教」是否違法,教育部則認為,這需要視個案實際狀況才能認定。

此外,對於日前吵翻天的各校髮禁問題,注意事項中也明文規定,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並加以處罰。至於未來教師可以採取的管教措施,則包括口頭糾正、整調座位、留校參加課後輔導,以及靜坐、站立反省等,不過站立反省每次也不得超過一堂課,每天累計不得超過2小時等。此注意事項草案仍需經過公聽會討論,預計6月份經教育部部務會議通過後即正式公布實施。

教育的目的,在於培養學生完美的人格,增益知識,啟發潛能。換言之,教育工作是以人為本,而不是把人當作達成另一目標的工具來發展。所以教師輔導管教學生,應尊重學生基本人權,禁止任何以言語或肢體傷害的行為來達到管教學生之目的,並應基於教育專業,運用合理與合教育性之管教方法。
教育,無非是希望孩子們活潑且自信的成長,而不是變得退縮怕事;讓孩子從大人身上學會獨立思考、學會說明道理,而不是學會複製暴力、強權制人。期盼政府落實《教育基本法》之修正條文,加強宣導校園零體罰政策,協助地方政府及學校加強溝通說明,落實建立友善校園;並持續於教師各項進修研習活動中,加強教師情緒管理及心理衛生相關議題,以維護及促進教師之身心健康,並透過鼓勵教師分享有效的班級經營策略,提升教師輔導管教知能等措施來為零體罰政策投下實質的努力,共同促進台灣教育的提升與發展,並保障國家未來主人翁的基本人權(本文作者為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