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某國中校長公開指稱一位被學長、同學恐嚇的學生人際關係不好、以金錢拉攏同學等,遭到學生家長抗議並提告,認為校長侵害學生名譽及加重誹謗。高雄地檢署將刑事部份之加重誹謗作成不起訴處分,而民事部份法院認為校長確有損害學生名譽之嫌,因此判校長須賠償6萬元並登報道歉,全案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