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完成《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修正案,若正式立法通過,未來勞工對於積欠大量薪資、惡意歇業的老闆,可主動終止契約,並申請負責人限制出境。同時也納入財務專業人員協助查訪、提高預警通報機制的功效。

現行的《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若企業負責人大量解僱勞工後,積欠應給付給員工的費用達到法定額度,主管機關可函請入出境管理單位限制負責人出境。但這樣的法令就造成了有誠意面對問題的老闆被限制出境,不解雇、不發薪的老闆卻可潛逃出境的不公平現象。故勞委會此次修法,就是希望能避免此類不公事件一再發生。

勞委會此舉以保護勞工為出發點,得到許多基層單位及學者的支持,至於該如何能讓預警機制更為有效,端看政府如何徹底執行。全國產業總工會秘書長謝創智認為,與其動用外部力量來進行稽核,不如參考歐洲「企業民主」的概念,讓工會成員、沒有股份的勞工也能參與公司決策。

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修正部份,中小企業則持不同看法。中小企業協會副理事長林廷芳表示,勞工應該隨時注意自己的權益,應訴諸市場機制,由勞資雙方解決,且公司治理應由員工監督公司,而非由外部的政府立法方式來強制,如此無限上綱,勞工將會越來越依賴政府。台企銀工會理事長林萬福認為,限制負責人出境應視情節輕重程度,彈性執行法令,不適合全面適用。

(資料來源:2007年7月11日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