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規定,對棄養長輩之人開罰3至15萬 Posted by Lin Wei Tang | 9 月 7, 2007 | 人權新聞, 會員消息 老人遭棄養的新聞不斷在報章雜誌現蹤,內政部社會司表示,今年初已施行之《老人福利法》修正案中規定,若負有扶養照顧老人義務的人,把老人留置在教養、養護等機構,經限期通知處理卻無故不處理,將開罰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但有些子女因經濟問題而無法繳費,直接視為遺棄並不適當,故條文中明訂「期限」由機構判定,並不統一硬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