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通過「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明訂原住民族按其族別,單獨或聯合設立自治區,實施民族自治,自治區為公法人。

自治權限及財政部分,除原住民族自治區法和自治區條例另有規定,準用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其他法律有關縣市的規定。

若自治區間、自治區與地方自治團體事權發生爭議時,將由行政院協助裁決;若中央與自治權限生爭議,則由總統府召開會議決定之。

(資料來源:2007年11月15日中國時報、台灣新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