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中的貧窮線標準,為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在百分之六十以下者為低收入戶。據主計處統計顯示,台灣在貧窮線以下的人口近三百四十萬人,但僅有廿二萬人納入低收入戶。

行政院認為依內政部修正版本,將貧窮線標準放寬為百分之六十二意義不大,決定仍維持現行百分之六十。但放寬審查「家庭戶內人口、動產及不動產」之門檻,如以共同生活屬戶籍內登記的人口為計算家庭戶內人口財產範圍、沒有經濟效益的土地就加以排除等,讓實際需要救助的人可受到照顧,估計將有五萬人受惠。

(資料來源:2007年11月27日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