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2月7日三讀通過「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草案」,保障國內原住民族創作智慧權。未來侵害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者,被害人除能證明實際損失者外,並得向法院請求新台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賠償,情節重大者賠償金額最高可達600萬元。

該條例保護的內容包括傳統智慧創作範圍、專用權的保護、侵害及損害賠償等。其中「傳統智慧創作」指的是原民傳統的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但具體的「智慧創作」定義,仍須由原民會指派專家學者和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的原住民代表組成審議委員會認定之。

此條例觀念不同於保護「個人」的《著作權法》。由於原民的傳統文化多是承襲自祖先,無法確定原創者,是由「集體」來共享傳統文化,因此「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保障的即是整個部落或族群,不能任由個人將之移轉出去,且與有時效性的《著作權法》不同,受此條例保障的傳統文化並不受存續期間限制。

原民智慧創作專用權若由「原住民族」或「部落」取得,受到保護後所取得之收入應以原住民族或部落利益為目的,設立共同基金、專戶儲存;若專用權由「全體原住民」取得,其收入則納入中央設置的原民發展綜合基金,以促進原住民族的文化發展。

(資料來源:2007年12月8日中國時報、聯合報)